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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之路

【 字号   来源: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851

  摘要: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状况既真实的反映着律师行业的规范和前进历程,也是律师个人职业素质、内在修养的积累过程。无需赘言,一名成功的律师,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办案经验、人脉资源等等是其功成名就后人们所认知谈议的必然标签。然而,一名青年律师的起步,肯定是从点滴实习,从尽责执业开始的,这漫漫律途都需要律师事务所、律协等管理部门直至全社会憧憬、营造的的律师文化氛围乃至于法治精神的大浪淘沙、善意堆砌,最终方能塑造出一名合格律师完整的职业品质,如此,青年律师才能健康地成长,律师行业才能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一、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对推进、承继律师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一)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的中坚与未来。任何事业、任何行业,如果忽视了对后续人才的储备与培养,那么,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和创新不仅是难以为继的,更是痴人说梦。

  (二)青年律师是当下律师从业人员构成中的主力。如果说,五十年代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只是昙花一现,那一代的前辈老律师们留给我们的是一幕幕零星的记忆,那么近二三十年来进入律师业的青年律师则无疑构成了我们现今十几万律师队伍的主力,是我们律师事业未来发展的中流砥柱与希望之所在。 

  (三)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蓬勃发展与否关乎整个律师业的兴衰荣辱。种种迹象表明,决策层的制度设计、社会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羁绊束缚了青年律师的成长,一部分青年律师无法走出现实的种种困惑,更有甚者连基本温饱都难以解决,从而湮灭了对律师理想的热情和最初的情怀。目光所及,律师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战略无不关系到青年律师的成长,没有一大批青年律师的成长、成熟,就不可能有未来中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其社会价值、文化传承、个人追求等也将统统归于黯然,难复其朝曦。

   

  二、从律师、律所视角下管窥青年律师成长发展中的困惑与不易

   (一)青年律师自身状况概述

  业务收入之微薄,不足以安身立命。任何行业都存在“金字塔”现象,犹太人“二八”公理同样适用于我国目前的律师业,即20%的律师拥有80%的律师业务,而80%的律师却在激烈争夺着20%律师市场份额,个中艰辛恐怕青年律师体会最为深刻,而这对于绝大多数努力拼搏后成功成名之律师而言,回想当年时应犹感同身受吧。

  当下,一般的青年律师,十几年寒窗苦读之后,幸运地通过合格率只有10%左右的司考,从考试到获悉成绩中间又有大半年的时间,到申领实习律师证约需一年多、到正式获得执业证书又需一年多,从考试到正式执业,其过程一般约需三年左右,这些青年律师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许多勉强支持下来的青年律师曾几何时的慷慨陈词、滔滔雄辩律师形象亦被现实慢慢吞噬,迷惘于自我周遭无奈之苦楚,进退维谷。这种状况使得青年律师不仅不能安身立命、养家糊口,许多时候律师职业自豪感和自尊也在自我怀疑、他人质疑中被磨灭。而诸如对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理案件的硬性规定,虽然确实是基于实习律师业务技能稚嫩,不足以独立展业等客观原因考虑而设定,有其合理性,但在无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这些规定更多了些制度森严的责任担当、却少了些生存考量的人情滋味。

  言及于此,就不得不说说2011年在律师行业轰动一时的“北京市实习律师王刚因私自接案收费被控诉诈骗罪”一案。案情简述如下:

  王刚今年30岁,于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2月成为北京实习律师,王某有个刚满1岁的孩子。为了养家,他跑到北京一些基层法院门口揽活。2009年3月间,王刚在法院门口接谈一笔业务,为老年妇女姜某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其名誉权被侵害事宜,并收费3000元。此后,王刚写了相关材料,并去两个妇联机构为姜某投递材料。后因姜女士丈夫单位正在盖房子,施工队刚挖了坑,姜某怕分房时,对方捣乱,就没有让王刚去法院起诉。 此事一拖两年。这期间,姜某很少与王刚联系,但王刚“既没逃匿,也没有不接电话”。 

     在2011年4月,姜女士打电话给王刚,希望王刚能退还一部分费用。两人于是约好在4月17日下午相见,地点约在了北京某地铁站站口。 

     王刚绝对没有想到,这次相见,竟是预谋已好。刚一见面,姜女士的儿子便把王刚抓住,立即报警。 

      2011年4月18日,王刚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王刚涉嫌诈骗罪,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该案移送起诉后,王刚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一审开庭时,并没有请律师。 后该案经王刚的代理律师程海披露出来,律师界一边倒地认为,王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实习律师规范里的“持此证者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程海表示,只是实习律师的纪律规定,违反此项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也表示,王刚一案不可能构成诈骗。“诈骗罪追求的结果、目的,是拿钱不做事,为达成协议,双方都有可能浮夸、谎称、虚假,但不是有假,就是诈骗。”韩嘉毅说,“检方没搞清什么是诈骗!不是有假就是诈骗。”

  因为案件已经开过庭,庭审结果随时可能做出,程海不得不加快辩护进程。但在接案后,程海发现,事情远未如此简单,辩护亦是处处碰钉子。 

     刚一接案子,程海就主动联系主审法官,要求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标的额足够小,情节亦不复杂,且已过审限一个半月。” 

     不过,海淀法院表示,并未超出审限。更令程海未曾料到的是,他主动向法院递交的辩护律师手续,法院拒绝接受,原因是“已经开过庭并合议了,不再接受律师”。 

     2012年1月29日,程海再次给主审法官打电话,称有新证据,要求重新开庭,并要求阅卷,以查清事实,以免造成错案。当天,海淀法院给的答复是“研究一下”。 

     又过三天,程海再次打通电话询问重新开庭事宜时,得到的回复是,“不可能再开庭,已经合议完,律师不能阅卷”。 

     这位年轻的律师刚刚踏入律师行当就遭此经历。“没办法,实习律师也得养家糊口。这一次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实习律师,的确是让实习律师们人心惶惶。”、“今后的路,还不知会怎样!”过来人如此感慨。

  同时,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通过其官方微博表态称,对于“北京实习律师私自接案”诈骗一案,海淀律师协会十分重视,已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了解,海淀律师协会将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执业律师刘洋也撰文,呼吁海淀法院宣布涉案当事人无罪。据刘洋介绍,愿意与他一同呼吁的北京执业律师,还有近50人。

  可能基于多种因素考虑,案件迅速翻转,2012年3月1日下午,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实习律师王刚被释放。释放的理由是检察院以刑法修改为由,撤回起诉,而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在法与情之间,该案多少让人唏嘘,同情之余,更多的是应该自我警醒,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事务办理,如果不能保护好自己,又谈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其他青年律师成长发展中的困惑与不易,诸如“业务技能稚嫩,不足以独立受案”、 “社会阅历浅薄,不足以付诸实务”、“心态心境浮躁,不足以产出实效”等,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二)律所方面情况简述

  1、财力之困乏,无法对青年律师进行扶持和培养。严重的是,大批新入行的青年律师,由于自身的业务收入不足,无法在律师事务所生存,律师事务所自身财力的弱小,更使其无力对年轻律师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培养,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某种程度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2、凝聚力之消散,无法改变其单打独斗现状。律师应是一个自由而不散漫的职业,律师个人职业信誉、专业品牌的形成与律所提供的支撑不无关系。而现在是不少律师事务所财力的严重不足、管理制度之松散、对年轻律师培养教育制度之缺损,使不少律师事务所已经丧失了作为一个执业机构应有的凝聚力。律师业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人力资本是事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本的形成要靠好的制度去凝聚和组合,成长中的青年律师们在没有好的制度的律师事务所,就象散兵游勇一样单打独斗,根本无法形成真正的战斗力。

   

  三、走出困惑,对策、方案之抉择 

  (一)青年律师个人方面   

  1、强化执业经验——实务技能的提升才是青年律师成长的标志。 “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坚持的意义在于积累。知识不能改变一个青年律师的命运,但法律技能则能,知识只有通过转化为技能才能创造财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司法人员和业内同行的沟通、专业的表现以促使委托人的信赖等。技能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办案经验的积累,对青年律师而言,要养成主动谦虚请教的习惯,还要注重从实践中不断总结、日积月累,强化对技能的储备与磨练。

  2、端正执业品质——优秀的内在品行是青年律师发展的可靠保证。“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在个人品质修养上,亦是如此。孔子说: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毅”是一个人通往最后成功与辉煌不二“捷径”,辉煌之前总有一个“弘毅”的品行修炼过程,可见古人对成功人士品行的内在要求。如果青年一代的律师随波逐流,模糊了心中应有的法律信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那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就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诚实信用、扶持弱小,这是青年律师应有的执业准则。

    (二)律师事务所方面 

  1、创新组织形式,为青年律师的培养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保障。目前,律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合作、国办所三种,但对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探讨和试点还不够。从长远看,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应成为律师组织形式创新的着力点,其组织形式可以为规模所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可能。同时,从培养新人的角度考虑,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可以加大律所的积累,有利于律所强化对人力资源的整合,进而为培养青年律师提供财力上的保障。

  2、规范律所制度,畅通青年律师团队合作精神。家长式管理的律所内部体制必须进行改革,社会经济总量的急增和市场主体的规模化都迫切需要律师业提供既综合而又专业的团队服务。为此,律所要高度重视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制度、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业务质量管理和考评制度、着力培养青年律师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以形成行业规模效应。继而,有针对性的熏陶律师对事务所的依存感和向心力。 

  结束语:老子在《道德经》里曾感慨道:“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即感叹有茁壮生机但目前还处于弱小的人或物得不到外在的帮助,而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这正如当下的中国青年律师所面临的许多成长与发展的困惑一样。但有志于律师行业远大发展的我们始终坚信,困难与矛盾只是暂时的,应该要有俯仰天地的豪情与壮怀,“你所经历的不愉快,不要让后来人再经历;你所接受的照顾,就继续传承下去”。相信,我们的青年律师会发展的很好,我们的律师行业会发展的很好,一起会更好!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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