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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年律师成长之路

【 字号   作者:曹 辉来源: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175

  【导语】:青年律师的成长过程既反映着律师业规范和发展的历程,也是律师个人职业素质的积累过程,其个人素质是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办案经验+人脉资源等等的总和,一名青年律师要从实习、执业到优秀律师甚至大律师的飞跃,需要律师事务所、行业用管理部门直至全社会营造的律师文化氛围直至法治精神,最终塑造一个律师完整的职业品质,如此,青年律师才能健康地成长,律师的行业才能欣欣向荣、后继有人。 

   一、青年律师的成长之于我们的事业至关重要 

  (一)青年律师是律师业发展的未来。任何行业,如果忽视了对后备人才的培养,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和创新是难以想象的。 

  (二)青年律师是目前律师从业人员构成的主体。五十年代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只是昙花一现,那一代的老律师留给我们的现在只是一块块斑驳的里程碑;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执业的老律师们现在在位的已廖若晨星,现在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他们是我们律师事业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 

  (三)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关乎律师业的兴旺发达。种种迹象表明,业内的制度设计、社会的外部环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羁绊了青年律师的成长,一部分青年律师无法走出现实的种种困惑从而湮灭了对律师理想的热情。律师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战略无不关系到青年律师的成长,没有一大批青年律师的成长、成熟,就不可能有未来中国律师业的兴旺发达。 

  二、青年律师成长中的困惑—仅从业内多角度分析 

  (一)来自青年律师方面 

  1、业务收入之微薄,不足以安身立命。任何行业都有“金字塔”现象,犹太人“二八”公理同样适用于我国目前的律师业,即20%的律师拥有80%的律师业务,而80%的律师却在激烈争夺着20%律师市场份额,个中艰辛恐怕青年律师体会最为深刻。一般的青年律师,十几年寒窗苦读之后,幸运地通过合格率只有10%左右的律考(司考),从考试到获悉成绩中间又有大半年的时间,到申领实习律师证约需一年多、到正式获得执业证书又需一年多,从考试到正式执业,其过程一般约需三年左右,这些青年律师无基本的生活保障,故总有一批年轻的理想主义者最终未能挺过这三年漫漫长路而半途而废。许多勉强支持下来的年轻律师儿时慷慨陈词、滔滔雄辩、公平正义的律师形象被现实慢慢吞噬。而与此同时,地区之间律师的业务收入差距也在拉大。这种状况不足以让年轻律师安身立命、养家糊口;许多时候律师职业自豪感和在其他法律人面前自尊的丧失正是与此有关。 

  2、业务技能之稚嫩,不足以独立展业。稚嫩的中国律师业,尚未建立起如西方法治国家严格、成熟的律师准入制度或执业前的研修制度。能否成为一名律师,全凭一张试卷,执业律师的执业技能先天不足。一个已经通过律考(司考)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或是从其他行业改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肯定不会自然地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在英美国家,年轻律师进所前三、四年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必须踏踏实实地做律师业务中最基础的案头工作,从实习律师到晋升为合伙人,往往要经过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故不存在年轻律直接面对客户独立展业的问题。现实状况是大部分律师执业多为“项目经理”式的单干,年轻律师甚至律师实习律师也不例外。这就更决定了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因缺乏娴熟的技能而无所适从,影响了其展业和成长。 

  3、社会阅历之浅薄,不足以发挥所学。多有业内同仁抱怨现在是关系社会、读书无用,与其去钻研业务,倒不如去与法官搞好关系云云。笔者收集了一副对联,上联为:男律师点头哈腰,下联为:女律师打情骂俏,横批:不是人干的活。这虽是业内同行的自虐之词,但同时反映了一些年轻律师在复杂的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另有一位资深律师的观点是:律师的尊严必须在非诉讼中才能找到。笔者认为,上述对联表露的心态和资深律师的观点都有失偏颇,法律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学问,在现今的中国虽说不上是经世之学,然而也堪称致用之术。一名律师,如果连自己皆不能与别人保持更好的交流与合作,那么又怎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技能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所以年轻律师的点头哈腰、打情骂俏之说应当多从自身的社会阅历方面来寻找原因。 

  4、心态心境之浮躁,不足以生根结果。律师要坚持善良的禀性并非易事,年轻律师法治信仰和公平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一些年轻的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是冲着律师能挣大钱的目标而来的,还有一些人是因为就业的压力暂时委屈做了律师。一旦挣大钱的目标短期未能达到或是有了招考招聘的机会他们会立马走人,年轻律师的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心态使其频繁跳槽成了家常便饭。更有甚者,一些年轻律师急于成为合伙人,不再受他人的“剥削”,刚刚转正,就急着想晋升为合伙人或另立门户。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需要长期积累,这种浮躁的转行转所的短期行为,严重放慢了年轻律师的成长速度。 

  (二)来自律所方面 

  1、财力之困乏,无法对青年律师进行扶持和培养。高提成的分配方式使律师事务所成了“空壳”。律师事务所的分配问题已经成为现今制约律师业发展的瓶颈,在亟需规范的七个方面中,分配制度被列为重要的内容,可以说目前“提成制”的分配制度,不仅导致了律师事务所吃光分光、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对办公设施的投入。严重的是,大批新入行的年轻律师,由于自身的业务收入不足,无法在律师事务所生存而另谋生计。律师事务所财力的弱小,更使其无力对年轻律师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培养,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某种程度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2、制度之松散,无法地阻止年轻律师流动。好的制度是事业发展的保障,中国的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作坊式”的经营:执业律师人数少,内部管理采取粗放式(每个人都是项目经理,独自领函办案,所对其缺少跟踪调控)。“宁为鸡头、不作凤尾”,这个中国人传统的文化理念在律师业中也有所体现。实习律师刚刚转正就要与别人一起办所的有之,对75%的个人提成尚嫌少的年轻律师有之。对年轻律师的流动不能一味地责备其个人,还是要从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制度查找原因,正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设计的短期行为才导致年轻律师对所的无所依托,才导致了他们对律所的“离心”。 

  3、逐利之风气,无法也无人愿搞传、帮、带。当律师事务所不能成为一个具有向心力的集体、不能成为律师个人事业成功所必需的平台,而仅仅是一个领函办案的临时“落脚点”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就变成了一个个体律师为了挣钱偶尔聚集的“俱乐部”了。逐利之风盛行仿佛向世人宣布律师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追求正义的职业品质被某种程度上淡忘了。一些功成名就的大律师们虽然早已完成了原始积累,但仍然不放弃每一个挣钱的机会,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或行规行纪强制对年轻律师的传帮带就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4、凝聚力之消失,无法改变其散兵游勇状。律师是一个自由而不散漫的职业,律师个人职业信誉、专业品牌的形成与律所提供的支撑不无关系。而现在是不少律师事务财力的严重不足、管理制度之松散、对年轻律师培养教育制度之缺损,使不少律师事务所已经丧失了作为一个执业机构应有的凝聚力。律师业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人力资本是事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本的形成要靠好的制度去凝聚和组合,成长中的年轻律师们在没有好的制度的律师事务所,就象散兵游勇不能形不成战斗力,更无法也不可能成为向专制、邪恶决战的勇士。 

  (三)来自司法行政和行业管理方面 

  1、资格取得囿于书面考试,青年律师法律技能先天不足。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即法律本科或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即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应当说目前除了举行全国统一考试尚无更好的方法鳞选法律人才,但仅靠通过书面考试就直接进入律师行业其弊端已越来越显示出来。特别是近年来,许多有志于律师工作的年轻人通过了律考或司法考试从各行各业拥进了律师行业,一方面许多人缺少法学院系统的法律文化的熏染,另一方面单一的书面考试使一部分缺少律师应有的从业素质的人员也进入了律师行业。总体而言,资格的取得仅囿于书面考试,青年律师法律技能是先天不足。 

  2、执业准入失之宽泛,青年律师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证或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实际操作中,还需提交公安机关的品行证明等证明申请人道德素质方面的材料。不少地区囿于对律师数量扩张的片面认识和需求,导致了对律师准入有关规定把握过于原则,各行各业取得资格的人员,其品行(职业道德素质)在基本上没有把关的情况下就进入了律师队伍,从而导致了青年律师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 

  3、培训教育重于形式,青年律师进步和成长缺少传承。目前,各地均有实习律师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教育培训往往流于形式,所有的律师为了完成学时往往参加某一种培训,缺少对受训对象的科学细分。行业内尚未能普遍形成常规性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培训体系,临时性、随意性较多。尚没有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使一些老律师、成功的大律师的经验通过一个畅通的渠道传授给年轻律师。 

  4、创所资质限定过低,助长年轻律师的浮躁心态。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司法部1996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新所发起人须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2004年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将合伙人的门槛提高到执业五年以上,而合作所等则未作修改。近十几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10万元的资产限额对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已显得过低,几把椅子、几张桌子、租一、二间房子就开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与此低要求有一定的关系。三年或五年的执业经历,对于一名发起人来说要求太低,其经验还不足以承担一个律师执业机构的管理能力。一些年轻律师转所办所、想当老板的浮躁心态应当说与创所资质设定过低有一定的关系。 

   三、走出困惑,对策、方案之抉择 

  (一)青年律师个人方面 

  1、注重执业经验的积累—技能的提高是成长的标志。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执业之器,非刀非枪,乃运用法律知识之技能也。知识不能改变一个青年律师的命运,但法律技能则能,知识只有转化为技能的时候才能创造财富。所以我可以大胆地说,成功的律师其之所以成功,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在于他所拥有的法律技能,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司法人员和业内同行的沟通、专业的表现以促使委托人的信赖等。技能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办案经验的积累,对年轻律师而言,成功的老律师就是一笔财富,就是一本“案例汇集”,要养成主动谦虚请教的习惯,“听其言谈、察其举止”。还要注重从实践中不断总结、日积月累。在目前行业内对执业技能尚未引起普遍重视的情况下,年轻律师对技能的关注和磨练可以说更具有先发优势。 

   2、沉下心来夯实基础—平和的心态是成长的基础。“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毛主席语),我们生长在这个日新月异、信息爆炸的时代,许多年轻人是怀着律师匡扶正义的职业品质(职业荣誉感)而考取资格的,也有的人是因为对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抱入有较高的希望而来的,这些皆无可厚非。但年轻律师在老律师丰厚的收入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面前,往往会心态失衡,功利主义的刺激往往会导致部分年轻律师走上非正常的“致富”轨道。“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夯实执业的基础是年轻律师成长的必经之路,当然,只有具备了平和的心态才有可能去做具体而细致的基础工作。比如说客户群的培育、办案经验的积累、业内资历和声望逐步提升、专业理论水平的长期总结等等,都需要每一个年轻律师摒弃浮躁心态,踏踏实实地从每一细小之处入手。 

  3、修炼执业品质—优秀的品行是成长的保证。俗语说得好:先做人、后做事。孔子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达”是一个人最后的成功与辉煌,辉煌之前总有一个独善其身的品行修炼过程,可见古人对成功人士品行的内在要求。在律师业一定程度上诚信缺失、追求正义的职业品质扭曲的现实面前,如果年轻一代的律师也随波逐流,模糊了心中应有的法律信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那年轻律师的成长就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诚实信用、坚守信仰、追求正义、扶持弱小,这是律师职业品质的核心,正是作为年轻律师所要坚守的信条,也应成为年轻律师成长过程中的座右铭。 

  4、保持政治热情—律师的政治属性的张扬是律师成长的动力。江平教授说: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的诞生不是因为经济的原因,而是因为政治的需求。现在流行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中介服务”等等对律师本质的定位均失之于偏,律师制度是为制衡权力而产生的,律师不是工匠、不是技术人员。律师不仅是法官的摇篮,同样也应是政治家的摇篮。因此,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有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应有的政治热情,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关心政治,关心民生疾苦,关心民权和国家的法治进程,增强职业认知感和社会责任感,未来的中坚律师(现在的青年律师)普遍参政议政之日正是律师职业彰显其本来品质之时。 

  (二)律所方面: 

  1、创新组织形式,为新人的培养提供新的保障。《律师法》规定的合伙、合作、国办所三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各地在个人所、企业律师事务部等方面已经进行了试点,但对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探讨和试点还不够。个人认为,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应成为律师组织形式创新的着力点,仅从资本聚合的意义考察,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为规模所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可能;再从培养新人的角度考虑,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可以加大律所的积累,有利于所对人力资源的整合,进而为培养新人提供财力上的保障。 

  2、改革分配制度,为律所培养新人提供经济支持。要使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财力增强到足以为新生力量提供积累执业经验的程度,至少目前大多数事务所采取的吃光分光的分配制度必须作根本而实质性的改变。分配制度可以说是律师行业关键的制度、是发展的瓶颈,作为一个律师事务所,提高自我发展的意识则必须从分配制度入手,只有事务所保留必要的积累,培养新人在经济上才成为可能。 

  3、重整管理制度,培育青年律师团队精神。作坊式的律所内部管理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社会经济总量的急增和市场主体的规模化都迫切需要律师业提供综合而又专业的团队服务。业务品种的培育和开拓需要一大批年轻律师的加入,为此,律所要重创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制度、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业务质量管理和考评制度、着力培养青年律师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以形成行业规模效应。律师事务所应预算专门经费加强年轻律师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有计划地组织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和庭后研讨,以各种方式和机会让年轻律师直接感知诉讼业务的技巧和流程,熏陶律师对事务所的依存感和向心力。 

  (三)管理部门方面(司法行政、律协) 

  1、制度的设计要着眼于年轻律师业务技能的积累和提高。通过书面考试者,最缺乏是技能。执业前及执业后的最初时间围绕技能而展开的集中研修对青年律师是必要的,应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做法,以提高实战技能为中心,按省(或至少是省辖市)设立律师学院,此举同时也利于增植年轻律师共同的行业精神(对来自各行各业的改行青年律师们则更有必要)。学院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长期执业的对某方面业务卓有成就的老律师,以利于手把手地传授具有操作性的执业技能。至于经院派学者的学术讲座,对于积累了一定实务技能的成熟律师的理论拨高则可能更为必要。 

  2、提高准入门槛,为青年律师的发展提供良好氛围。建议管理部门提高律师准入门槛,如:适当延长律师实习期,对实习律师的基本生活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的保证;对所谓“品行良好”设置可操作、严格的标准,律师申请执业不仅仅凭公安机关的一纸证明,其品行还应有其他方面的量化的考查评定指标体系;应注重对申请执业年轻律师的综合素质的考察,如口头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形象气质、法庭应变能力等等,律师行业不能成为公检法司、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容纳者收容站。“兵在精而不在多”,通过严格的入门把关,提高行业总体综合素质,为青年律师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行业氛围。 

  3、业务培训要着眼于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后备人才。业务培训要把组织资深律师对年轻律师的指导、行业文化的影响与融合、领军律师正义诚信品质的张扬、对外交流与合作、典型案例的观摩与研讨等结合起来。对实习律师的培养是律师业发展百年大计的重要一环,管理部门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实习律师培养基金,建立实习律师指导老师动态人才库,统一分配实习律师。可以建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每年从执业律师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也可接受社会各界或执业律师捐赠,使执业3年或5年以下的青年律师在常规范继续教育之外都能有一个以技能为方向的轮训。鉴于每个行业都有应有一批骨干和领军人物的规律,管理部门应着眼长远,分层次地培养一批未来能担当重任的优秀律师人才。 

  (四)社会方面 

  1、国家的相关立法应考虑到对稚嫩的中国律师业的培育。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燕(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提议予以尽早修改。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的律师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而刑法修订后的1997年和1998年,每年达到70多起,其中涉及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的80%。另有数据表明,全国范围内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已不足30%,而且这一比例仍在下降。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则呼吁:应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保护年轻律师权益,以利于他们成长。本人认为,三大诉讼法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赋予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保护国际通行的律师出庭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的专属权。另外,国家应通过立法(至少是行政法规)提高律师准入数量和质量,在相关市场经济制度的设计上破除律师禁入障碍。 

  2、培养青年律师的法治精神,培育法律共同体。一个无所谓法治或法治被恣意践踏的社会不需要律师,一个司法不能独立的社会,律师的作用是聋了的耳朵----摆设。当律师被看作是挑辞架讼的讼棍或是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掮客时,律师,其实已失去了它原来职业精神。国家司法考试已施行多年,现在已经有条件在律师中选拨法官,当法律职业之间的壁垒被拆除,青年律师将当然成为未来令人敬仰的法官的摇篮。青年律师法治精神的形成有赖于国家在制度上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3、对律师政治属性的肯定是引领青年律师成长的航标。从某种程度上讲,青年律师的成长有赖于国家政治文明的开化务实及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律师职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有其鲜明的政治属性,现在社会流行律师是“社会中介”、是“挣大钱的行当”应当说与律师原有的属性相云甚远。维护私权、制衡公权仅是律师的品格之一,律师的特质在于精通法律、深谙民生疾苦、正义的守护神。提供政治上出路的可能性、政治使命的明确化,有利于青年律师职业的自豪感和使命感,更有利于青年律师自我规制,从而达到严格自律、健康成长的目标。 

  【结束语】:雏嫩的中国律师面临着许多生存与发展的困惑,但困难、矛盾只是一种挑战,它决不会掩蔽中国律师在改革开放社会大舞台上放射出的熠熠光芒。寄希望于青年律师吧,他们是中国律师业的未来和希望所在!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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