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文苑 >> 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探析

【 字号   作者:徐学利来源: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136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人员自由流动性越来越大,劳动合同的解除时有发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解除的程序、解除的依据、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费诉讼解决等都作出明了确具体的规定。笔者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对劳动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起到些许作用,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立法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特殊规定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劳动法》第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都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表明法律对劳动者的天平是合法倾斜的。这一立法宗旨就要求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利益保护与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就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招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清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稍有不慎或者说稍有不合法之处,就有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处理的被动,甚至败诉。

  其次,从举证责任看。“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都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注重职工各种档案资料的制作、使用、收集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的几种情形

      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会产生纠纷。本文主要就二三类进行探讨。

  第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六)在试用期内。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据此可见,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非因劳动者过错解用人单位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一至六级伤残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无论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只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没有强制任何一方“应当”或者“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上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四)双方均无过错,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限定提前通知的程序。但对过错的认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解除的通知应当是书面的。送达解除通知书应当以能证明劳动者收到通知为原则。如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公证送达、挂号信或邮政专递送达等。公告送达在司法实践大多是不被认可的,留置送达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二)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无过错劳动者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程序。一、提前30日;二、以书面形式;三、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立即辞退该职工,而不需要30日的预告期。当然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更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3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工会。第50条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

  依据之一是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协商一致仍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可以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既事前协商一致。

  依据之二是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地方法规如《安徽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等。

  依据之三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以及劳动者过失性给企业造成损失标准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类规章制度要作到两个合法。一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要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谓程序合法,可以理解为二,一是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民主协商确定;二是用人单位的公示告知义务。如果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未经上述程序,对职工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当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时,哪个效力更高?如何适用?对此,最高人民法[2006]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再次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

  第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些情形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合法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除上述法律问题,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中,诉讼(或仲裁)主体、时效、举证等等法律问题。本文只是笔者就劳动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一点肤浅认识,奢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对此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细致全面的探讨。

(责任编辑:周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