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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成长与发展雏议

【 字号   作者:段元虎来源:安徽张永华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203

   

  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更多有志于律师事业的同仁不断加入,使得律师队伍随之不断壮大。新晋律师在业务上如何成长,在发展上怎样精进,成为一道全新的课题。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还是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都有义务参与进来,协助青年律师更好更快的成长与发展。本文不揣冒昧,就以上课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定义

  首先,青年律师,顾名思义,应当是从事律师工作的青年同仁。但是就近年来新晋律师的年龄结构分析,此观点并不完全成立。应当说,新晋律师绝大多数成分确实是高校毕业不久的青年同仁,但是也有很多同仁其实并不年轻,而是原先从事其他社会工作,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加入律师队伍。

  其次,从知识结构分析,初出校门不久的青年同仁,在法学基础知识上可能扎实,但是比起在社会上滚打摸爬多年的同仁来说,可能在社会学这本无字真经方面稍许欠缺,需要就此向年龄更大些的同仁取经。

  第三,从性别结构分析,新晋律师绝大多数是男性律师,女性律师相对数量偏少。具体原因复杂亦不在本文分析之列。需要指出的是,就性别而言,不能一概而论的认定性别差对于律师执业能够产生多大影响,但是毫无疑问,不同性别的律师执业,必定各有各的长短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所谓青年律师,并不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差别不大的群体。正相反,青年律师群体相对结构宽泛,只有通过分析后有的放矢,在帮助青年律师队伍尽快发展和成长上才会有所助益。

   

  现状

   

  虽然多年来社会各界在帮助青年律师发展成长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无论在人、财、物方面,还是在精力投放方面,主要工作还是由青年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完成。众所周知,改革后的律师事务所除去公职律师之外,由合伙所和个人所两种机构组成。律师事务所在成本上均由合伙人或发起人自筹,在运营上完全自收自支,政府负责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行业指导。置言之,律师所在培训和帮助青年律师方面是有投入的。多年来,社会上一直有一种声音高呼,说律师所在帮助青年律师发展和成长方面应当无私奉献,对此我是持有不同意见的。我认为对于帮助自己单位的青年律师发展成长,律师所正确的提法和做法应当是乐于奉献,而不是无私奉献。一味和盲目地拔高行业义务,无助于青年律师尽快发展成长,高调的姿态不但放不出卫星,反而会欲速则不达,挫伤律师所培养青年律师的积极性。

  目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或执业的青年律师,在业务指导上基本上停留在传统的老师带徒弟的传、帮、带层面。毋庸置疑,青年律师要发展、要成长,但首先是要生存。没有了生存保障,所谓发展和成长只能是高谈阔论者筑起的空中楼阁。就我市和两县律师所而言,青年律师首先的实习阶段,进所的方式基本上属于毛遂自荐型和熟人介绍型。无论哪种方式,律师所在接受实习律师后,都会有执业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作为指导老师对口指导教授实习律师熟悉和掌握执业实务。同时,实习律师通过老师提供的案件获得培训体验律师实务的机会。具体的做法林林种种,老师或多或少都会从实习律师参与的案件中拨出部分收入作为实习律师的生活费。

  从律师所的角度出发,希望进所实习的律师在获得发展和成长后,在执业阶段能够留在本所执业,以便壮大本所的力量;从指导老师的角度出发,希望被指导的实习律师能够在案件办理上对自己有所协助,特别是立案、调证等“含金量”不高的繁琐事务上倾心倾力,自己能够解脱出来从事其他自己认为更重要的工作。从实习律师的角度出发,普遍认为自己所在的律师所有义务帮助自己,自己的指导老师也有义务传授自己,给自己提供接触实务的机会,并且自己参与了办理老师在在手案件,有权利获得适当酬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负责的是实习律师的官方培训、证件的申领发放,律协也会通过专场业务培训的方式提供给实习律师培训机会。另外律协能做的,是减免新晋律师在注册费用,减轻青年律师经济负担。

  或许大家可能认为我这里把律师所和指导老师描划的过于势利和功利,把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协的作用说的太小太少。但是既然是谈现状,我认为自己有义务把我了解的实际状况写出来,而不是刻意回避。只有深刻了解现状,才能够对症下药,更好地帮助青年律师尽快发展和成长。

   

  实习和初执业

   

  一、年龄结构。

  文章开篇说起青年律师组成结构不是空穴来风。年龄偏小出校门之甫的青年律师,缺少社会经历的磨挫,在对待能否成功执业上两极分化。有些人盲目偏听所谓老律师的阻吓,轻信所谓人脉关系难、案源难等等,悲观地认为自己距离成功执业尚有千山万水。更有人听信所谓律师成长的“三、五、八”定律,认定自己没有个三五年端不起律师这碗饭。关于这一点, 我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就是实习律师其实是没有所谓实习期的,实习期是官方定的,而定下实习期的官方并不对处于实习期的律师提供经济帮助。因此实习律师千万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在法检系统实习的同学。在实习期坐等观望蹉跎青春。实习律师自打第一天踏进律师所开始,就要在心理上把自己视为执业律师,不分昼夜的努力努力再努力,争分夺秒的加快成长壮大自己。另外的实习律师则盲目乐观,凭着一腔热血直捣黄龙,自认为老师和当事人的交流、老师书写的文书自己看过几遍后其实也没有什么,容易投入眼高手低的怀抱。当然我上面说的也不是绝对的,有些年龄偏低的青年律师天资异禀,或者观察思考总结提高的能力强,上手后一点不弱于年龄大的实习律师。

  年龄大的青年律师相对阅历丰富,更容易看穿社会事务,思考方式相对成熟,相较年龄小的律师有优势,一般而言更受律师所和指导老师的欢迎。

  二、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和一个人的情商关系密切。更向往某一方面,一般而言会自觉的学习某一方面的知识。知识面开阔对任何人都不是坏事,青年律师自然也不两样。知识面开阔情商高的人,往往更懂得与人交流的虚实结合。譬如公司老总约你谈聘请法律顾问,到现场后人家却闭口不谈正事,而是大聊办公室里的奔马图或唐三彩,沉不住气的青年律师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知识面开阔的律师则一眼看穿人家是在务虚,借机试探自己,于是顺水推舟侃侃而谈,谈着谈着自然切入了正题。另外,知识面广的青年律师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上可能融会贯通更加稳妥可行。因此律师所和指导老师更加欢迎知识结构开阔心手合一的青年律师。

  三、性别结构

  这方面可能涉及性别歧视问题,但是不应当回避。青年律师一般而言可能更适合性别相同的指导老师,而指导老师往往也有同感。例如一同出差办案,即回避了各种话题,在住宿上也能节省当事人的费用。女律师也应克服自身羞涩矜持或者腼腆,迅速进入精明干练的职场女律师角色。由于大多数律师所均是男多女少,因此女律师在进所实习时要做出正确选择。

  四、传、帮、带

  这是一种很不先进的传统方式,类似于传承千年的作坊培训。同时这也是一种被验证千年的稳妥方式。无论出于何种考量,指导老师在接受实习律师后,也自认为有义务把自己的业务知识能力传授给被指导者。就我市和所辖两县而言,现实中很少由律师所负担实习律师的生活费用,这一责任是由指导老师完成。这种师徒关系的构成十分复杂,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则。我在做实习律师时,有时候老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会安排我倒茶送水端椅子,我更愿意确信这是老师在向我提供观摩他如何和当事人交流的机会。有时候即使老师没有安排我,只要让我遇见老师会见当事人,都会主动上前帮老师招待客人,顺便给自己提供机会。再说文书写作,凡是老师安排的案件,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案件都是老师凭着自己多年的执业声誉承接的,交给我协助办理,是对我莫大的信托。我会在第一时间推演所有在手材料,书写案情发展时空序列、案情分析、法律法规摘抄、诉状和证据目录。写好后呈老师审阅,老师肯帮着改,说明写的还不错,最起码代理观点的切入是准确的,逻辑思路也是清晰的。若老师看后不肯改,赶紧从头再来。总之,抓住一切机会学习。

  其实除了向自己的指导老师学习之外,在单位还应当以人为师。只要其他律师有需要,自己都应力所能及的做,这样也会额外获得更多的学习机会。

  五、案件开拓

  上文说过,我坚持认为律师其实是没有实习期的。老师固然有负责徒弟生存的义务,但是实习律师更应该对此加倍关注,毕竟这还是你自己的事情。开拓案件是一门软科学,我确实不知道其他律师是如何开拓案件的,不过我可以就此谈一谈自己。律师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律,就是以案件带案件,依靠自己的执业声誉不断扩展案源,但是这个规律的前提是有案件。我进所实习一个阶段后发现所里其他律师都有源源不断的案件,而我一个也没有。想了很久后,决定夹着公文包跑到法院的立案大厅去碰运气,试了几天后,一个当事人自己去立案,但是因材料不全被拒绝受理,并被告知去请一个律师。这个当事人问法官到哪里找律师,法官指着我说,那个夹着包的就是律师。我的第一个案件就是这样开拓来的。关于开拓案件,我认为这是一个思路问题。一个人缺乏能力不要紧,这个可以恶补短板;但是遇到困难缺乏解决的思路,这就是思维方式出了大问题。青年律师缺乏的不是开拓案件的能力,而是思维方式。

  几点建议

   

  一、组织编写教材

  我认为单凭全国律协组织编写的律师基础培训指定教材,还是不能够覆盖青年律师所要学习的内容的。比如脱稿表达能力,这个需要青年律师自己寻找教材反复演练。再比如如何与自己的当事人交流,这个也需要青年律师多观察老律师,总结老律师与当事人交流的方式方法和规律,弄清楚和当事人交流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其实我认为就目前而言,律师界上没有能够总结出一部供青年律师实务学习的资料,这个是不够的,衷心希望律师界能够出钱出力,组织编写出一套切实可用,深受广大青年律师欢迎的教材。

  二、广泛建立社会联系。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句话对青年律师其实根本不适用。律师群体应当是是一个高度理性化群体,动辄愤世嫉俗不是适格的法律人。青年律师除了应当向指导老师学习,更应当走出办公室迈向广阔的社会,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我们的当事人是聪明的,甚至是智慧的,他们在踏进律师办公室时,带来了他们之前所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实事求是的说,剔除法律知识和能力,我们也许并不比当事人强到哪里,甚至可能弱于人家。因此,青年律师一方面要走出去拉进来,建立广泛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不能一味轻视当事人,而是要凭借自己的法律人特质吸引和征服当事人,说服人家把自己的事务交给你办理。

  三、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受制于当事人的遴选范围,法援案件的类型单一化程度较高,在老律师眼里,可能都是些“含金量”不高的案件。但是实习律师不应该这样看待。一则自己目前案件有限,即使掌握高精尖技术,练就一把举世无双的“屠龙刀”,试问又该到哪里“屠龙”呢。二则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法援案件,也能为自己积攒起经验和口碑。三则办理法援案件件件有补贴,也可以弥补实习期和执业之初的生活费用。因此青年律师要积极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争取较多办理法援案件。

  四、习惯敬畏法律

  社会上无论那个行业都有败类,律师行业也不两样。我做实习律师时,老师经常语重心长的告诫:做律师,宁可饿死,宁可饿的改行,也不做违反犯罪的事。近年来有法院地震法官中箭被抓,随之而来就有律师应声落马。这暴露出某些律师为了案件办理的“理想”,不惜与法官建立利益勾连关系。法庭是处理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阵地,法官受贿会造成极大的社会矛盾和不公,甚至引发重大恶性事件。律师是社会的良心,律师信守的是奉公守法依法办案,这绝不是空洞的说教,更不是坐而论道的高调,而是一名中国执业律师的底线。对于实习律师,如果你发现你的指导老师向法官行贿,即使你不去揭发他,也应当断然离开他。

  总结

   

  其实本文的内容和建议,更多不是提供给律师所和指导老师阅读,也不全是提供给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阅读,而是愿意写给青年律师阅读。相信读者通过阅读已经观察到这一点。其实一篇文章不可能帮助青年律师提高多少,更遑论“茅塞顿开”和“醍醐灌顶”。如果读者能通过阅读有所思考,有所总结,进而有所提高,便是作者最大的欣慰。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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