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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 字号   作者:牟家兰来源: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386

  [摘要]:辩护权是贯穿整个刑事案件全过程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故律师如何合理使用辩护权,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要。

  [关键词]:接受委托 会见 调查取证 其它  

  前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基本诉讼权利。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辩护权分为两种: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法律知识等多方面限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每人对法律规定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风险倍增。

  一、接受委托时的风险与应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的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人民法院的指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由其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律师应审查严格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防止无权委托,甚至在案件处理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找律师麻烦。

  委托人在委托律师之前,习惯的做法是先与律师见面,委托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能判多久。但往往委托人对案件情况并不熟悉,甚至避重就轻。律师应先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等基本事实,不应对于详细的解答法律咨询,更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

  二、会见时的风险与应对

  防监听: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但律师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现在的看守所会见室内都有录像设备,有的还有录音设备。律师会见时常常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会隐瞒一些案件事实,如果这些情况对律师如实陈述,一但被监听,虽然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至少给侦查机关提供破案的线索。故律师在会见时该问的问,不该问的不问,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咨询,要谨慎地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解答,提供咨询意见,切不可无所顾忌的无话不谈。

  不串供: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有的人被羁押,有的没被羁押。律师在会见中了解到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切不可对当事人的家人或案件以外的人透露,以防止其它未被羁押的共同的犯罪嫌疑人知晓。

  禁止打电话、带书信、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后,被限制人身自由,能与外界联系的只有律师,律师一般都是受其亲属委托,把律师作为联系人,常要求用律师手机给家人打电话或转交书信、物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要夹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对于不涉及案情的问好等,辩护律师可以口头转达家属的问候,对于涉及案情的语言,一概不予转达。

  三、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的风险与应对

  律师在侦查的调查取证权范围很小。刑诉法第40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但范围仅限于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程序性的证据。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的风险很大,特别是言语证据,因言词证据的主体是人,主观性较大,容易受外界影响出现反复。近年来,律师因调取言词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律师在调取言词证据时注意几点:1、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查证据时,不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属在场。2、辩护律师切勿鼓励被追诉人家属向证人调查取证。3、辩护律师在自行收集、调查取证过程中,千万不要向证人提供作证草稿或者代证人书写证词,然后让证人参考、抄写或签名。4、辩护律师对于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和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如果辩护律师相信证人会作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言,尽量在开庭前不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而是在审判时能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5、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征得被取证人的同意,但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由两名律师在场进行,防止证人将伪证责任推给律师时,有两名律师可以相互证明;第二,对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人证言,防止日后该证人在受到侦控机关的压力下,将责任推卸给辩护律师;第三,不涉及隐私的证人证言,最好邀请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其他团体的代表人见证;第四,如果方便,邀请公证处进行公证。6、辩护律师在对证人调查询问时,不应向证人介绍案情,也不应将其他证人作证的内容告知该证人或向其出示对其他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辩护律师在收集调查取证过程中,尽量不要收集、调查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以免陷入遵守职业道德和妨碍办案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两难境地;辩护律师对于收集、调查取证到的内容,不应向被追诉人家属透露,除非基于辩护的需要为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真伪;辩护律师在收集、调查取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担任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调查取证完毕后让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确认,实践证明,辩护律师在收集调查取证时采取这种做法,是律师自我保护的一个好方法。

  四、其它风险与应对

      1、在有关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不仅过多的陈述自己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知晓的案件情况。

      2、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3、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尊重合议庭成员,听从法官指挥;要规范自己辩护行为,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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