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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对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影响分析

【 字号   作者:李子煊来源: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257

  【摘要】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与之相陪伴的是计算机病毒、网络窃密、诈骗、虚假信息、知识侵权、隐私侵权,色情传播等网络违法犯罪等现象也日渐频发,威胁到人们的经济、文化、生活及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不仅如此,互联网安全问题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本文旨在对2016年11月7号通过三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内容进行剖析,对该法与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及国家安全的关系进行思考,以期更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障国家安全的实践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

  The implications about The Network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Safety of state Ideological Field

  Summary: Internet has brought unprecedented convenience to people, nevertheless, the phenomenon of network crimes such as the computer virus, cyber spying, fraud, false inform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the tort of internet privacy has occurred increasingly frequent, which has threaded to all fields include our economy, culture, life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 on. Not only that, the Internet security  and the safety of state ideological field is closely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This paper aimed to dissect the content of The Network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which has passed the three-trial system on November 7, 2016, and think about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law and state ideological field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 this, the practical functions of The Network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ould be elaborated.

  Keywords: Internet, The Network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afety of Ideology, National Security

  引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随即被列入立法规划,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明确提出“网络空间主权”,表明了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性。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等,为我国网络领域立法和管理指明了方向。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价值目标及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立法宗旨

  《网络安全法》旨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网络安全法》调整范围广泛,它不单是保护某个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安全,而是涉及到国家、社会、个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从《网络安全法》的内容来看, 其条款从“网络安全战略”视角,明确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加上六大安全保障机制:“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网络安全监测”、“网络安全协调管理”,全方位实现我国网络安全目标。《网络安全法》从战略、规划、标准、技术、教育、人才六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网络安全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

  2、《网络安全法》价值目标

  从《网络安全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包括了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稳定、个人信息安全等,较为全面。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关系密切,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保障网络安全就是维护了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对网络进行管理。有了法律的依据,相关部门就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二、《网络安全法》与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问题的关系

  1、《网络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的保护

  《网络安全法》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其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时,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当网络保障的内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遵照《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国家安全法》针对网络安全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网络安全法》则相对具体,落实相关制度的实行。《国家安全法》主要保护国家安全,而《网络安全法》以网络为载体则是对社会、个人利益等方面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从而明确更具体措施来保障国家安全。

  2、我国《网络安全法》和美国网络安全立法目的的差异

  美国在网络空间安全方面的立法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也是最早提出信息安全概念的国家。美国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大致经历了四阶段:分别为冷战时期的“信息保密化”时期;克林顿政府的“信息安全化”时期;布什政府的“网络安全国家安全化”时期以及奥巴马政府“网络安全国际化”时期。 “信息保密化”时期由于“冷战”的历史背景,重要的依旧是传统的政治与军事安全,尽管美国也注意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在1947年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其核心是确保信息的秘密性。“信息安全化”时期由于冷战结束后信息的快速发展,使得美国政府对于作为非传统安全问题信息的重视程度提高,克林顿政府将“网络安全信息”提升到“基础设施”、“关键基础设施”的高度,被纳入美国国家总体安全的视野,不仅仅是保密问题了。逐渐被“安全化”,开始具有其独立的地位。2003年,布什政府发表了《国家安全战略》(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 的报告,正式将“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随后,一系列的报告和政策表明美国“信息安全化”已经转变为“国家安全化”了。美国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日益提升。2009年,奥巴马对美国的网络安全状况进行为期60天的评估,并发表了《网络空间政策评估— 保障可信和强健的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的报告,他指出美国的繁荣将依依赖于网络空间安全,保护这一安全成为美国的优先事项。出台的战略性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National Cyber security Strategy ) ,它是2003年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高等院校以及相关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制定的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其强调要发挥法律法规,同时要重视市场的力量;二是《网络空间国际战略》(International Cyberspace Strategy ) ,它是美国政府于2011 年出台的首部网络空间安全国际战略;三是《网络空间军事行动战略》(Department of Defense Strategy for Operating in Cyberspace ),它是2011 年由美国国防部发布的首份美军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尽管美国政府认为这些战略重在防御,但种种迹象表明,美国已经将网络空间战斗力提升到“国际化”的重要位置。因此,美国的战略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被动防御”到“先发制人”的过程,也就是说美国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经历了从“防御”到“进攻”的过程,拥有“国际化”的格局,这与其霸权主义有一定关系。如美国的“国家战略”、“国际战略”以及“行动战略”都印证了这一点。反观我国,目前的网络安全立法主要是维护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并未涉及到其他国家,这一点美国与我国大不相同。

  3、我国《网络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的考量

  《网络安全法》无论从立法宗旨、内容,还是从追求的的现实价值目标看,都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并且以规范性法律语言清晰表达。主要体现在:首先,《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在网络空间的将国家主权的内涵清晰表达,与此同时《国家安全法》也有相同内容的描述,表明我国人民捍卫主权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警觉意识,坚定了我国坚决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心,“网络空间主权”的内涵贯穿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全部,是我国维护网络安全实践的基本准则。其次,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制度,这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具体举措。《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与美国关键信息保护制度基本一致,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和国家网信部门的职责。最后《网络安全法》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创新理念更是指导我国发展的重要理念,技术创新带来网络环境的优化,这是《网络安全法》的宗旨之一也是中共中央的治国思想。而在以往,不论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电信条例》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没有如此系统的规定。《网络安全法》在宏观上为网络安全做好了把关。

  三、网络、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安全与国家安全的思考

  我国的国家意识形态,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民族文化为根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它居于国家文化主权的核心,属于“思想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当前,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以军事安全、政治安全为主要内涵的传统安全观日益显露出狭隘之处,越来越难以令人信服地解释网络化背景下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因而,在网络化条件下,要正确认识并科学应对国家意识形态面临的安全风险,就应采用一种新的非传统的安全分析视角。我国《网络安全法》立法也正是关注了这种非传统国家安全观,在立法内容上做了审慎考虑,通过高超的立法技术和科学的论证,从法律依据上为国家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领域提供了坚实保障。

  1、网络空间中国家意识形态面临的风险

  网络时代,人们的文化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内涵随之变得更为丰富。首先,网络文化交流中文化商品的泛滥,导致西方文化理念的蔓延,使得我国国家意识形态面临威胁。在国家力量介入不足的情况下,广大网民似乎享有了更为充分的文化自主权,他们表面上在享受着在网络文化街、虚拟文化店铺中尽情游览、消费的自由,实则是陷入了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漩涡。其次,网络文化冲突中文化权力的滥用,导致西方中心主义意识形态的蔓延,使得我国国家意识形态面临威胁。文化权力与意识形态安全密切相关。约翰•B•汤普森认为,文化是一种象征性权力,背后隐藏着一种意识形态,它是一种“运用象征性形式干预事件进程的能力, 影响他人行为而创造事件的能力,采用的手段是象征性形式的生产和传播。”文化权力的正当行使是意识形态安全的保证。而文化权力的滥用则会造对意识形态安全造成跨区域的影响。在互联网世界中仍处于弱势的我国,如果在价值观等意识形态在网络暴力中被西方文化所同化,那么,我们的民族核心价值观就会在网络中逐渐消亡,这将从根本上损害国家意识形态的文化基础。反对网络意识形态暴力,就要尽可能遏制一切形式的文化强权,维护网络话语秩序。

  2、《网络安全法》的颁布有力保护了网络空间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网络安全法》确立了新的网络安全观。在网络文化格局下,确立新的安全观,就是要将意识形态安全置于国家安全体系的核心地位,并依此制定新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战略。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网络空间领域的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国家安全防卫的重点首先在军事领域,进而扩展到政治、经济领域。其基本价值主要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治独立等。

  网络时代,在网络化、全球化双重浪潮的合围下,网络成为意识形态安全的主阵地。其间,文化交流不断拓展与加深,文化冲突也更为频繁和尖锐, 意识形态安全享有绝对的政治优先权,在国家安全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因此,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在网络空间的将国家主权的内涵清晰表达,为我们防御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侵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科学方法。其次,《网络安全法》提示强化了网络文化交流中的风险预警。网络使传播媒介实现了升级换代,它依靠比特流完成了数字化过程。由于数字化信息可以到达世界各个角落,这就克服了空间障碍,真正实现全球性传播。网络空间的广延性,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风险必然具有扩散性。《网络安全法》从“网络安全战略”视角明确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加上六大安全保障机制:“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网络安全监测”、“网络安全协调管理”,全方位实现我国网络安全目标。并且提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制度,确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具体包括: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可以针对特定地区的网络通信实施临时限制措施等等。此外,还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各部门的网络管理职责等内容,全方位战略性的为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问题布置了防护墙,并从具体实施举措中细化了预警和防护责任。

  3、有效利用《网络安全法》抵御意识形态的风险,保障国家安全

  网络领域的意识形态对抗受到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所推行的文化战略的影响,意识形态的倾销方式更为多样化,任何网络技术、网络传媒、网络商品、网络交流都可能成为其所用,成为其意识形态扩展的手段。这种无国界、无疆域的扩展,并非基于某种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征服人们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应勇于承担保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职责,保护本国文化主权,因此《网络安全法》规范了“网络安全”定义,网络安全是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我国《网络安全法》与现行《国家安全法》形成组合拳写入“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措辞,而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实现,要取决于网络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是否安全可控,取决于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可防可治的,虽然“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在学界被称之为宣示性条款,实务界视其为“软性”法律规定,但这种规定也十分必要。这种条款宣示了国家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理依据。《网络安全法》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 拓宽调整对象的外延,使《国家安全法》更有着力点,两法协调合力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网络安全法》将《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网络安全保障的原则性规定具体付诸实施。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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