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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大 中 小 】作者:李 祥来源: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694
传统职业论认为,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而律师职业本身也需要通过高标准的职业伦理来获取民意的支持,从而维护其“自治”的地位,保证其行业及成员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按照职业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契约理论,职业道德事实上也是一门特殊的职业向社会所做的一种保证书或承诺书。法治社会中的律师职业是一个享有很高社会地位的社会精英团体,而作为这种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就是其职业道德。同时,作为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律师行业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实现自我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自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治。正是基于以上律师职业道德于律师职业极其重要性的认知,笔者结合现阶段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所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重点从经济、政治、文化、管理等四个层面,对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经济层面
在经济层面,应防止律师行业的过度商业化,引导律师行业实现良性发展与和谐发展。
首先必须处理好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职业商业属性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也就是如何防止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问题。实际上,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考虑人性本身的需求。律师职业相对于律师来说首先是一种生存方式或生存手段,其次才可能考虑社会对该职业的期待和制度设计的要求。如果为了提升职业道德而一味强调社会期待,赋予律师职业过高的道德要求,这同样不符合人性本身的客观需要,也违背了律师职业自身发展的规律。“如何在二者之间制造适当的平衡点,使得律师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伸张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中心问题。……而承担这项任务的,就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体现的职业行为规则。”(摘自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因此 ,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必须同时考虑从业者客观的生存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的主观心理期待,在承认律师职业商业性客观存在的同时,通过道德价值引导和执业规范的制度性约束,将商业性控制在一定程度内,防止过度商业化,以保证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与和谐发展。
具体地说,良性发展,就是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结合,绝不能只重经济效益而忽略甚至不顾社会效益。对律师职业来说,社会效益应永远高于经济效益。著名学者季卫东在论及二者关系时指出,“尽管自由职业跟其他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需要较高收入,以便从经济的压力中解放出来,更好地从事公业,但是高收入不是首要目的而只是附带的结果。对于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 所以应当强调律师的职业理想,强调律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其次才是经济效益。
和谐发展,就是应当关注律师业发展不平衡问题,特别应关注年轻律师、低收入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行业组织应力所能及地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执业保障和发展平台,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业观,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确保律师行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很难防止行业道德滑坡,更遑论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道德水平。
二、政治层面
在政治层面,应引导律师走向政治,这是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的可行路径之一。
从法治发达国家政治法律发展历史来看,律师走向政治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律师不仅是法律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国家法治的宣传者和实践者。同时,律师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体察社会矛盾,并在工作中直接接触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要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律师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律师走向政治具有近水楼台的专业优势和得天独厚的职业优势。
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尽管中国律师制度已恢复重建近30年,业务范围也取得了令人注目的发展,但是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还没有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其社会影响力也远远不够。我们所见到的律师参政议政的事例,在律师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历届全国人大数千名代表中,每届执业律师律师代表均未超过十名。另据北京市律协2005年所做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参与立法、政治活动方面,有20%左右的律师参与过各类立法咨议活动,没有参政议政和参与立法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比例高达76.72%以上,说明北京律师参与政治立法活动的程度还需要提高,这同律师群体在目前政治体系下的政治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是相互映照的。”处于全国政治文化中心的北京律师参政状况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律师的状况就可想而知了。另外,《律师法》还对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执业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律师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在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不利于律师参政议政,建议不必进行这种执业限制,仅规定律师不得利用其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取得执业上的优势即可。
由上可见,中国律师走向政治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从制度层面考察,这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现实国情有关,在律师职业的定位上未赋予律师与其职业属性相应的政治性功能,这种“律师永远是律师”、“律师只能是律师”的制度设计和职能定位,对律师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为对绝大多数律师而言,他们看不到进入国家政治体制、进入司法权力体系的可能性,所以也就失去了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其结果必然是转而追逐经济利益,因此律师行业出现越来越严重的商业化倾向也就不难理解了,当然这种过度商业化的倾向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都是极其有害的。鉴于此,在制度建构上,建立律师职业进入政治体制的通道,赋予律师职业整体实现政治功能的机会,引导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承担社会责任,是遏制律师职业过度商业化,提升律师职业整体道德水准的有效的、根本的举措。那么对于律师自身而言,如何走向政治,凭什么走向政治?是靠律师的专业优势抑或财富?还是靠律师个人的社会影响力?显然都不是。律师要走向政治还要首先从自身做起,必须以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全社会包括主流政治力量的尊重和认可,正所谓“有为才能有位”,中国律师真正赢得社会普遍尊重之时才是其真正走向政治之日。正如江平先生所期待的那样:“律师要想提高自己的地位、实力、水平、素质,不一定要求每一个律师都成为政治家,但要求我们律师都能成为政治家式的律师,关心政治、关心社会、关心经济、关心人民群众,把你的心脏和人民群众紧紧联系在一起,跳动在一起,那你就是21世纪最好的律师。”
三、文化层面
在文化层面,应强调律师文化对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赋予律师文化的内涵,形成深入持久的文化影响。
之所以强调律师文化的重要性,其原因就在于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职业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法学家,还是警察,都或多或少具有传统历史文化的积淀和传承,而惟有律师制度是近代从西方引入,缺乏历史文化传统,且一度命运多桀,恢复重建也短短不到30年,直到现在,律师还并不完全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对比美国,我们不难发现,在今天的美国,不管有多少人在骂律师,也不论有多少人在恨律师,律师始终是权利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因为律师已经成了这个国家的文化,已经成了一种制度文化,一种社会文化,一种信仰文化。这就是律师文化之于律师职业的重要,文化的影响具有深入持久性,只有形成文化的职业才能获得更长远更持久的发展。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对于提升律师职业道德同样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二者是相辅相承的,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律师文化建设同样会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当下,我国实行的是“两结合”的律师管理模式,应当说,这仅是一种过渡模式,律师行业的自治管理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种行业自治管理更依靠或倚重文化管理。可以说,只有文化才能让一个职业的每一个成员心心相印、息息相关、代代相传,也只有文化才能最终将道德追求和职业规范以“润物细无声,化人悄无形”的方式内化到每一个成员的日常行为之中。因此,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是提高律师管理层次,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律师行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由之路。
四、管理层面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还在于管理。
目前在管理层面上还存在三大突出问题:一是律师入门缺乏严格的道德品格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并不是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律师,还必须经过严格的道德品行的审查,而我国律师入门主要测重学历层次和考试资格,对道德素质的要求虚泛化或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考察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入门后,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方面同样严重不足。二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基础管理教育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单位,是实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基础,而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管理举措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大多脱离实际,也缺乏可操作性,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都无法有效地在律师事务所得到实施,导致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个人的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在惩戒机制上,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受“两结合体制”所限,处罚力度不够,而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在处罚职能方面又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执法既不能到位也缺乏权威性。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从管理层面上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律师自律管理机制,尽快回归律师行业协会自主管理,赋予其刚性的管理职权,树立行业管理的权威。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当前的立法中,应赋予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以行业组织性规章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律师协会以行业性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从而改变律师行业协会管理职能虚化的局面。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在目前现实条件下只能是逐步地推进,但对于“两结合体制”下存在的问题则须及时加以改进,使其适应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特别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其次,应建立严格的、操作性强的律师入门前的品格审查制度,建议应比照录取公务员、军人入伍的政审一样,实行严格的品格审查。有学者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承担对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人员品行条件的审查职责,并列举若干品行情形,由申领人对有无此情形确认后,予以公示,由社会进行监督。建立这种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严格的入门品行审查,将品行不良的人员挡在律师门槛之外,从源头上把好律师队伍的入口关。同时也要注重律师入门后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强化监督,通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现象进行披露,并形成常态化、制度化。最后,应体现惩戒机制的权威性,在惩戒规则的订立上应当体现刚性和可操作性,在处罚手段措施上应体现及时性和严厉性,坚决严惩律师队伍中的不良分子,以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形象。
结语
律师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业者,因而律师必须要接受严格的道德约束,这是职业使命和职业利益的需要;也正是律师职业承载着社会公平、秩序、廉洁、平等等众多人类最基本、最美好的价值期待,律师有义务承担这种责任,并应百倍珍惜和全力维护这种职业形象。只有真正实现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主发展的群体,才能有资格成为社会的精英和楷模,才能当之无愧地承担起建设法治中国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同时也应当看到,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不断完善、永无止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已引起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高度关注,社会有识之士也发出了重新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强烈呼吁。正如江平先生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说“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我们期盼经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律师队伍的道德面貌将有一个大的改观。我们也深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舞台上展现其多姿多彩的一面,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
(责任编辑: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