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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法律”服务

【 字号   作者:陈 敏 叶小娇来源: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151

 

   

  【综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律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法律实践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法律行业的法律职业包括:公安、检查院、法院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翻译;法律教育培训人员。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作为传统行业的法律业无疑是转型升级的不可或缺产业。拥抱互联网成为传统法律行业转型升级的必选之路。“互联网+”的本质就是传统产业,包括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交易互联网化和数据化,对于法律这一老牌传统行业,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法律服务如何实现在线化,以及在线化的广度和深度?

  【关键词】:传统法律行业、互联网+法律

  提  要

  一、传统法律行业面临哪些问题?

  问题一:整体法律服务水平,还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问题二:律师界“二八定律”,资质决定财富;

  问题三:法律检索方式陈旧,效率和精准度低;

  二、互联网+法律行业现状

  1、律师营销

  2、法律服务在线化

  3、法律大数据

  三、建立互联网+法律模式的意义

  四、“互联网+法律”未来发展如何?

  首先,法律行业在移动互联网下的发展,必须重视用户界面和用户体验。

  其次,法律行业须重视法律大数据的应用。

    再者,实现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化。

  前 言: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仅是因为律师的人数众多,更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的身份相对灵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较为活跃,我们在一些影响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律师的身影。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律师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律师行业的发展却大大落后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如果行业集中度很低,很难形成专业化优势。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社会大众大量法律服务需求陷入找律师难,找合适的律师难上加难的困境;另一方面,大量年轻律师由于缺乏客户委托而生存艰难。更有甚者为了获取业务收入与社会知名度无底线地炒作案件与自身,对整个律师行业都产生了负面影响。重决策、个性化的法律行业到底要不要走上标准化的道路,大多数从业者仍在左右摇摆。律师行业迫切需要创新与变革已经成为业内共识,只有打破原有的行业发展模式,构建起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业务发展模式才能解决当前整个行业面临的缺乏专业化规模化、无序混乱发展的局面。

  “互联网+法律”的出现为传统法律服务的转型与升级提供了一次巨大的机会,通过“互联网+法律”这一全新业务模式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法律服务行业的升级,必将推动法律服务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及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正  文

  一、传统法律行业面临哪些问题?

  传统律师行业最大的痛点在于,同时存在用户寻找律师难和律师寻找案源难的问题。这是律师行业形成的一个怪圈:资深律师自然不愁案源,而处于长尾的大多数年轻律师却没有市场,用户和律师间的信息不对称演化为信息鸿沟。

  问题一:整体法律服务水平,还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是600多亿,未来市场规模的增长主要来自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挖掘。截止于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24.4万多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4万多人,中国律师事务所已达到2.2万多家,共有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265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了330家代表机构。可以看出目前的法律服务水平无论从数量到质量都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需求。

  问题二:律师界“二八定律”,资质决定财富。

  传统法律行业中,律师的营销往往靠的只是良好的口碑,这些良好的口碑来自当事人的口口相传,也来自行政司法专业人士的权威推荐,这导致长期以来律师界流传着“二八定律”,即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掌握了百分之八十的业务收入,青年律师若无老律师的提携难有出头之日。

  问题三:法律检索方式陈旧,效率和精准度低。

  在传统的法律行业中,法律检索工作就是研究书本上的法条和案例,检索效率和精准度相对低。简单劳动类的律师服务在收费信息不对称的左右下,让客户很难捉摸。

  二、 互联网+法律行业现状

  法律是一个重决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所以客户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并不能完全交由技术解决。试图突破传统的靠熟人圈子介绍、口碑宣传,客户要想找到与自己案件最匹配的律师。如何“匹配”律师信息与客户需求多维度的契合以及客户因价格和地域等关键因素所做的选择是基于很多层面的考虑。

  尽管创业思路不一,但整体来看,相较于其他领域,互联网+法律的进程要缓慢得多,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在法律服务中,其实并没有太多适合电商化、标准化的产品。很多互联网平台目前是客服介入程度很深,从前期开始就会帮助用户通过平台直接跟律师预约见面,将来还会更深地介入到决策和交易的过程中去。更像一个法律界的“大众点评”。客户往往会综合对比信息,根据自己能够承担的风险和能够承受的最高价格作出选择。而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只做信息排序与推荐,主动权还是在用户手里。

  而对于提成制律师来说,经常讲一句话就是:“我们就是个体工商户,自己给自己发工资,自己给自己交社保,吃了上顿无下顿”,这也反映了一个现实,那就是律师的业务都是要靠艰苦奋斗去获取,但囿于律师行业的神秘感和高傲性。当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以往律师很难放开手脚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肆宣传。一般法律服务很难标准化,是因为服务本身以人为主导,办案的过程中有很多协商、沟通的步骤。而用户、律师、律所的不同也会导致背后的服务发生变化。其次,法律服务面向很多的细分领域,每一个领域对应的服务标准不尽相同。以最简单的离婚诉讼为例,律师要跟当事双方见面协商、制定方案、评估风险、向法院提交材料、出庭等。要在这些很难量化的服务中提取适合互联网化的数据,显得极为困难。互联网思维对法律服务的渗透可能已经势不可挡,其实法律服务借助互联网思维发展的思路早就存在,在互联网的变革大潮下,律师行业也不得思考应变,这种“互联网+法律”的实践,目前主要体现在律师营销、法律服务在线化和法律大数据三种模式,并已经成为传统律师行业破局的利器。

  模式一:律师营销

  所谓的律师营销模式的“互联网+法律”,国内很早就已经有发展了,比如2004年就开始的华律网,2006年开始的法110,以及找法网、中律网、中顾法律网等等,该类“互联网+法律”模式,其定位于为客户和律师之间提供媒介平台,但网站并不以自身名义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类似于律师O2O的概念。

  特点:该类网站能使诸多纠纷得到线上解决,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真正有能力、有资历的律师是绝对不会把自己的照片和名字挂到该类网站上对自己进行宣传。真正有急迫案源需求的律师一般都是刚入行的律师。反而言之,真正的优质客户也不太会通过该类网站寻找律师,因为律师接受委托是需要有信任基础的,只通过网络的上简单沟通,双方均心存芥蒂。

  存在问题:在互联网创业大潮,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下,该类律师营销的“互联网+法律”模式也日益面临非常大的短板。

  互联网公司虽然越来越注重用户界面设计和用户体验,但该类律师营销网站一登陆就是一片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图片堆彻,这类人山字海战术实际上又将用户陷入了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境地,用户很难找到自己真正需要的专业律师;第二,移动互联网下,律师们似乎还没有意识通过APP进行律师营销,从目前仅有几款律师服务APP来看,客户下载量最高的也不过区区1-2万,而实际使用量又更少,同时,其用户体验非常之差,这和很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注重平面设计、界面设计十分有关。

  模式二:法律服务在线化

  1、自建平台。在律师为市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市场渐渐发现,实际上很多律师业务是可以作标准化、流程化的,而无须经过专业律师的私人订制,如典型有名合同的起草、公司章程起草、公司注册登记、商标注册、代理记帐、社保开户等等,该类业务完全可以在线即时提供,而该类业务如果找律师去完成,当事人完全不能或不愿承受相应高昂的律师费。相比于之前的律师营销“互联网+法律”模式,法律服务在线化侧重的是展示律师业务并明码标价,而前者是侧重于展示律师且价格不透明。目前国内做是较好的法律服务在线化平台,包括绿狗网、法海网、律云等。

  特点:相比于律师营销“互联网+法律”模式,法律服务在线化的“互联网+法律”模式显然用户界面更加美观,用户体验更加美好,很多法律电商都是通过免费服务的概念进行引流,吸引了很多创业型企业的眼光。

  问题:该类模式市场前景远大,但其业务模式只能限定于律师业务中可标准化、可流程化的部分。实际上该类业务也很少需要律师的专业能力介入,很多在线完成的委托实际上并不总是律师在实际承办,代理记帐、公司注册登记等业务本身就不属于律师业务范围。该模式无法完成真正的律师核心竞争力业务,如开庭诉讼、重大非诉项目、法律谈判、尽职调查,因为这种专业业务只能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判断并亲历亲为才能有效展开。

  2、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服务在线化的“互联网+法律”模式,是法律行业在互联网电商行业的有益探索,当然,除了自建平台外,很多律师事务所还直接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比如淘宝网上开通律师服务,但从现有情况来看,效果不佳,一方面是淘宝网对律师服务在线化仍持消极保留的态度,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完全的人手处理所有事务,很多帐号实际上是处于荒废无人管理状态。

  模式三:法律大数据

  法律数据服务主要提供的是法规、案例、论文期刊、立法动态等方面的数据检索服务,在国外比较成熟的是WestLaw及Bloomberg Law等,而国内最早由北大法宝提供服务。但是,发展到互联网电子商务新的商业文明下,只是简单的提供法律检索显然很难提供个性化的数据要求,而法律大数据正应运而生。法律大数据带给客户的不止是个案结果的展现,也不仅仅停留于数据的收集,更重要的是,它是同一类型案件的统筹统计、数据整合和精确提炼过程。在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库亦不停更新,我们可以做这样的设想,客户委托律师处理某一法院的诉讼案件,律师(或大数据服务提供商)在明确关键词的情况下,会将该类案件在该法院,以及具体承办法官过往所有判决书中形成的关键因素进行提炼,并出具大数据处理结果,预测案件在该法官手上胜负的比例。

  因为互联网的便捷性和信息的海量性,势必使得任何人想自行获得帮助,则首先是互联网思维:使用互联网检索答案,可能检索的结果是数百乃至数千条,而究竟哪个答案是最终的,或者是标准的,或者确定是对的,则没有办法验证,但当事人却因此而获悉了基本信息和基本的可能,有了基本的判断。在其寻找到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服务需求时,将会变得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也同时在验证答案。因此就要求提供服务的律师,具有比较高的水准。否则,就很难满足客户的实际有效需求,获得客户的认可,并最终获得客户消费价值。国内最早可视化分析的是天同律师事务所,其天同码借鉴西方“钥匙码(Westlaw Key Number)”,以编“码”方式整理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裁判观点,欲打造中国商事诉讼案例知识体系,但其目前也仅只是成为某一领域内的案例集,并未真正起到大数据分析效果,同时主要也是供其内部使用。可以设想,在法律大数据时代,律师不仅可以提供大数据服务,律师本身也是大数据公司的客户,从目标客户的定位,律师费的透明化,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等等方面,为律师服务增色。

  三、建立互联网+法律模式的意义

  “互联网+法律”的出现为传统思维下的法律服务的转型与升级提供了一次巨大的机会,通过“互联网+法律”这一全新业务模式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法律服务行业的升级,必将推动法律服务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及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互联网+法律”更重要的价值在于解决法律服务市场拓展这一制约律师发展的瓶颈问题。过去,法律服务的竞争与市场拓展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价格战,牺牲利润来获取客户认可终难长久。“互联网+法律”通过法律服务品牌的构建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未来几年内,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必将产生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专业法律服务品牌,“互联网+法律”为品牌的构建提供了广阔空间,只有那些真正关注委托人利益、珍惜自身执业声誉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才能得到市场和委托人的认可与信任,法律服务品牌的建立过程就是法律服务行业社会公信力提升的过程,届时整个行业面临的缺乏专业化规模化、无序混乱发展局面一定会大为改观

   “互联网+法律”首先解决困扰律师多年的法律服务专业化问题。做专业化律师是每个律师的执业理想,但是现实中真正的专业化律师非常少,因为只做单一领域的法律工作不足以让律师获得足够的收入与发展空间,最后为了生存只能各种业务都接,成为一个万金油式的律师。“互联网+法律”为真正的专业化律师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广阔空间,在互联网上律师们可以构建更加个性化和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便捷的网络平台又使得真正的专业律师能够被人们迅速发现和识别,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做到极致的律师将来一定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成为该领域的权威人士与意见领袖。再进一步,“互联网+法律”也会推动整个法律服务产业的专业化进程,随着产业升级的不断深化,专业化优势除了个体律师的努力外,还将来自于行业的分工与细化,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与最终服务的推广、提供也将更加独立,形成行业整体的专业化与竞争优势。

  “互联网+法律”还要解决困扰律师事务所多年的法律服务规模化问题。在传统法律服务产业,规模化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人数的不断扩张,当前我国已经有了千人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这种模式下事务所的竞争优势并没有随着规模的扩张而成倍增加,相反由于规模导致的管理复杂程度与执业风险却成几何级数增长。“互联网+法律”模式下单个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已经不重要,规模化将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现业务的规模化。其次是实现专业律师团队的规模化,不同律所、不同地域的律师可以在互联网上突破空间限制,实现业务合作,在具体业务领域形成规模化服务优势,不在一家律所,通过律师联盟方式,基于业务层面的交流与合作将会成为律师规模化合作的主要模式。

  四、“互联网+法律”未来发展如何?如何打造律师新未来?

  有人说,“互联网+法律”可以让我们乐见新型智慧法律时代的诞生,人们的法律服务需求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当事人通过网络分析精确定位律师,双方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经第三方数据存储的所有交易数据、电子证据,律师通过大数据库通过法律关键词自动生成模拟判决,律师通过网络向网络法庭提出争议解决申请,法庭结合模拟判决作出最终法律文书。

  愿望似乎很美好,如果一切都如之发展,那么问题来了,这个社会就还需要律师和法院作什么?进一步而言,如果提供纯脑力法律服务的律师都会被法律大数据分析所替代,那么,哪个行业还能幸免?

  在“互联网+法律”下,法律行业的变革不可避免,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法律行业在移动互联网下的发展,必须重视用户界面和用户体验。移动互联网是下一代互联网商业趋势,也是法律行业的朝阳,而移动互联网在于对客户端市场的抢占。正如互联网市场,移动互联网的客户端也可以分为平台客户端(比如现在的微信公众平台)和自媒体客户端(APP)。法律行业目前的营销已挤满平台客户端,但是市场上几乎没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自媒体客户端APP,法律行业在APP市场并没有多少作为,现有的APP不仅用户界面粗制滥造,用户体验亦令人失望,这和律师行业缺乏市场商业调研,设计美感观念不强有很大关系。移动互联网要求你务需在有限的空间里通过友好界面向用户展示最直接有效的信息,再也不能像PC端那样作一些数据和图片的无序堆积,而不重视美感。法律行业在移动互联网下的发展,必须重视用户界面和用户体验。

  其次,法律行业须重视法律大数据的应用。“互联网+”本身的概念中就强调了大数据作为技术手段的强大作用,大数据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且结果精确。人们常说21世纪是信息的世纪,互联网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其主要作用在于数据的收集和展示,而在21世纪,这些数据将会通过大数据的应用被进行精确的拣选、分类,这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作用。

  再者,实现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化。但是在法律领域,我们还有很多问题,利用互联网方式来服务,还仅仅停留在网站推广、网络联系,并未贯彻到每个法律服务环节,司法改革还提出要全部审判文书上网,实现网上立案、网上执行。律师行业也不仅仅是在互联网上提供免费咨询等法律服务,应该通过互联网真真的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困难,在衔接上要实现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化,将司法与法律服务结合,将公检法与律师相互互动,唯有如此才能够实现互联网+的共享。

  “互联网+法律”是未来的趋势,是未来的希望,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当互联网遇到法律,当法律服务互联网,当二者完美结合,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必会让每一个国民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必会让我们每个人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手段与方式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面对机遇与挑战的勇气与决心,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要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无愧于法律的荣光。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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