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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诚信机制建立的思考

【 字号   作者:邹超来源: 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2196

  【关键字】律师;诚信机制

  近几年,我县律师行业迅速发展,为寿县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律师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投诉律师的情况和部分律师缺乏诚信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律师所规范化建设,将近几年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我认为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律师发展的重要基础。律师只有恪守诚信能才能更好地推动全社会诚信的建立。诚信执业是律师行业的立业之本,能否诚信执业,直接影响着律师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加强律师诚信建设,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诚信度,才能取信与社会、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才能树立律师队伍良好行风。

  一、我县律师诚信执业的现状

  我县律师行业人数呈现出如雨后春笋的迅猛势头。他们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的人民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该行业中绝大多数人中其具有扎实法律功底和职业道德底线。但部分人员仍然存在着执业的陋习,现阶段我县律师行业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不按规定收费,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私自收费。《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收案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收费票据必须是盖有律师事务所财务章的由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但有的律师在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后,只是出具一张普通收据甚至一张白条。二是多收费。《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律师仍然把一些明令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如工伤赔偿案件、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取风险代理费用;或者在订立代理合同时,夸大标的款项,多收取委托人律师代理费。三是乱收费。有的律师在收取代理费后,还要千方百计收取委托人“活动费”。

  (二)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目前,少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认真负责,对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对委托人敷衍塞责,甚至收了钱不办事;当事委托人投诉之后,律师会想方设法为自己辩解。有的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不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既不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也不与委托人沟通,造成委托人损失等现象。   

     (三)缺乏诚信,损害律师形象。个别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把执业仅作为一种谋生手段,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不惜触碰法律底线。只要委托方提出,明知其委托事务存在有违法性仍然铤而走险。使部分人民群众“狭隘”的认为律师这个行业就是为少数不法分子“转法律空子”提供方便之路。更有甚者,和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不法行为。

  二、律师缺乏诚信的主要原因。

  我认为目前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上述违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行政监管的难度较大。一是管理人员较少。近几年,我县律师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有5家律师事务所,54名执业律师,与之相比,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部门,县司法局公证律师股仅有2名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少,还要分管公证和律师业务,管理时难免捉襟见肘,对群众的投诉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缺乏监管力度。二是处罚力度不强。当律师被投诉的问题查实后,司法行政机关在讨论处罚尺度时,总是希望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对违规律师的威慑力不够。

    (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需加强。目前担任律师协会副会长、理事和惩戒委员会委员都是从律师中间选拔,但他们既要承担各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又要做好自身法律事务,同时还要履行律协赋予的职责,作为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对身兼数职的资深律师来说,往往空闲时间更少。再者,尽管担任律协惩戒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律师都能恪尽职守,在调查和处理投诉时尽量公正严明,但出于维护律师行业声誉考虑,以及对违规律师抱着“再给他一次机会”的想法,惩戒委员会在处理时往往选择较轻的处分方式,没有真正对违规律师起到惩戒教育作用。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懈。理念存在偏差。有的律师所重利益、轻口碑,缺乏长远的执业目标。有的律师所主任和合伙人忙于自身业务,不尽管理责任,导致律师所缺乏健康向上的氛围,律师缺少严格的约束,违规问题经常出现;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有的律师所合伙人之间分工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有的律师所缺少正确的考核机制,对代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视而不见,对本所律师形成错误的导向;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或没有落实是律师所管理松懈的一个最主要表现。有的律师所虽然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不健全、不完善,或某些制度已经落后、不实用;有的律师所即使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认真执行,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有的律师所在收案收费、公章使用、案件归档等方面十分随意,甚至有的律师办案后没有案卷,律师所对律师办案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成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温床。

  (四)律师自身忽视职业道德的培养。一是忽视政治思想教育。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既要钻研业务,更要讲政治。但有的律师将政治学习看成是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一项任务,要么以业务忙为名不愿参加学习,要么做做形式走过场。由于长期不参加政治学习,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价值观念出现偏差。二是追逐经济利益至上。有的律师没有把律师行业当作一种事业去追求、去奋斗,而只是把从事律师工作仅仅当作挣钱的手段,只注重个人的经济收益,在收案、收费、代理诉讼等环节不规范,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三是诚信意识和法纪观念淡薄。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自己更要守法律、讲诚信。但个别律师受拜金主义的错误思想影响,为了蝇头小利,不惜损害律师所和委托人的利益,有的多收钱,少入账,有的巧立名目乱收费,个别律师甚至纵容委托人上访等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建立律师诚信机制的意义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对于诚信而言,也是如此。社会诚信是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律师事业,服务国家大局的重要基石。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文化、道德观念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核心是信用,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健康的纽带。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是维护法治经济的重要力量,诚信无疑是律师法律服务业的灵魂。律师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弘扬诚信理念起着积极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的重要载体。因此,要不断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树立诚信国民的职业形象,使诚信化为律师内在的执业理念和精神追求。

   我们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甚至只收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诱导当事人做假证;出具虚假法律意见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丧失密切相关。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律师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律师队伍信用现状,坚持不懈地开展执业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努力塑造律师良好的诚信形象。

  四、律师诚信机制的建立健全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对律师行业的诚信机制的建立健全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应当对律师所和律师加强教育和监管,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所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系统要加强律师党建工作,引导律师党员在律师队伍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教育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教育,在全体律师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大理念。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使他们严格依法办事,模范遵守法律,做一名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个人修养教育,教育律师不断提高思想境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队伍形象和声誉。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执业机制。要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和诚信原则的要求制定诚信执业规范,所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要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收费标准和诚信建设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个人诚信信息系统和不良执业档案,规范和制约律师执业行为,对于违反诚信执业规范的律师,将在诚信档案上详细记载,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二)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律师协会要利用各种机会、多种平台宣传、表彰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所,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表率作用;要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律师和律师所,以保持律师队伍的纯洁性;要组织律师所和律师开展一些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 “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道德素养,提升律师队伍的形象;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优势,强化对律师所和律师的行业管理。要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依制度管理、依制度办事,从源头上纠正律师行业的不正之风。

  (三)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配齐配强律师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律师管理部门要协调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采取调阅案卷、听取汇报、征求委托人意见等多种形式,着重围绕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到位,并适时抽查验收。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律师事务所约束机制,提高律师队伍的自律能力。要严格律师行业准入制度,通过严格的用人标准、严格的考核、考察程序,确保进入律师队伍的人员不仅在法律专业方面具备较深的造诣,而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观念。

  (四)要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所内部管理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根本保证,是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律师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建立将业务水平和诚信建设、群众满意度综合衡量的科学考核体系。按照司法部《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律师所主任、合伙人进行明确分工、并按照各自职责,从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建立健全统一收案制度、统一收费制度、案卷归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服务公示制度、质量评价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律师所要对所内管理情况和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评和反省,不断增强律师所的自主管理能力。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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