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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供货,价款咋算?

【 字号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发布时间:2020-05-13 浏览:1837

  合同约定,建材价款270万元,只能按这个付款。

  超额供货价值高达140万元,而且这部分建材已被你们实际使用,怎能不认账?

  那么问题来了,

  超额供货情形下,

  应当支付的价款

  是以合同约定为准?

  还是以实际价值为准?

  案例中公司名称皆为化名

  合同约定:

  价款270万元

  2018年3月,

  广厦建工公司承建了

  一处住宅楼。

  施工中,

  需要大量

  管道、电缆等建材。

  豪义公司

  经与广厦建工公司协商,

  双方签订

  《建材采购合同》,

  约定豪义公司为住宅楼项目

  供应价值270万元的建材。

  实际供货:

  价值410万元

  随着施工推进,

  豪义公司前期供应的

  建材已被全部用完。

  于是,

  豪义公司根据工程需要,

  继续供应建材,

  广厦建工公司悉数接收并使用。

  项目竣工时,

  豪义公司向广厦建工公司

  累计供应建材

  价值达410万元。

  法院判决:

  支付差额

  双方就价款支付

  产生争议。

  广厦建工公司认为,

  应以《建材采购合同》中

  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支付270万元。

  豪义公司主张,

  应以实际供货数量

  为依据,

  广厦建工公司应当

  再支付140万元价款。

  双方协商未果,

  豪义公司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

  判决广厦建工公司

  支付140万元价款差额。

  广厦建工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市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上诉。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结合本案

  本案中,豪义公司与广厦建工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建材总价款为270万元,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豪义公司实际向广厦建工公司负责施工的案涉工程供应了410万元的建材,广厦建工公司对豪义公司多交部分建材未提出异议,全部予以接收并使用。根据前述规定,广厦建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豪义公司多交部分建材的价款。

  法官寄语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多交付标的物的情形十分常见,买方可以自主选择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若买方选择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相应价款。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彭松涛 周 余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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