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实务 >> 案例集萃

当真以为“窃书不算偷”?那你可是大错特错!

【 字号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19-09-25 浏览:1152

案情回顾

家住朝阳区的李劲柏(化名)已年逾半百,即将步入花甲之年。

他自幼勤奋好学,喜好读书。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刚刚恢复高考,十八岁的李劲柏成为复考后的第三批大学生。本科毕业后,他顺利来到某机关单位工作。

生活与工作都已走上正轨的他,却因犯罪而偏离了轨道,从此一切都变了。上班后,李劲柏因盗窃财物被公司开除,被判处劳动教养两年。1989年劳动教养结束后,他无业至今。由于没有收入来源,一家人从此只能靠着李劲柏父亲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计。

在没有工作的日子里,李劲柏迷上了打牌。他在牌桌上管亲戚朋友借了数万元,挥霍一空后,便又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偷什么好呢?他灵光一闪,想起来在书店买书时,无意间发现的一条可以绕过防盗装置离开书店的线路。

书店的监控应该也没人会盯着看,我不交钱就能把书带出来,然后倒手卖掉,这不正是一条赚钱的路么。李劲柏思索片刻,从家里翻出两个大背包,准备动身前往书店。

他想着,文史类的书比较畅销,也符合大众口味,卖起来也好卖,便直接来到书店四层的文史类图书区域,寻了个工作人员注意不到的角落,从书架上迅速抽出几本书,放进随身携带的包里。他绕过防盗装置,按照自己印象里的线路离开,走出书店大门口时,看见巡警迎面走来。他下意识转身就往回走,民警见此情况立刻将他叫住询问,把两个背包打开后,发现其中竟有近50本书,零售价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事实上,这并不是李劲柏第一次盗窃图书。就在案发前三周,李劲柏在这家书店偷了十几本书后,来到另一家书店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被盗书籍转卖给一名读者。

法条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劲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说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时贪念动歪脑筋,犯下不该犯的错,毁掉自己的前程。不要怀有侥幸心理,一旦动了偷东西的心思,就已经走上了犯罪的边缘。要脚踏实地工作,通过劳动所得赚取财富。 

(责任编辑:周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