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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0-11-24 浏览:1164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及资格申请有关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声讯电话16899800。
在本市报名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6日前,向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分数核查范围及相关事项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执行。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在本市报名的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合格分数线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执行。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