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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通知》的通知

【 字号   发布时间:2010-06-03 浏览:1084

市律协凤台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省律协《关于做好2010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2010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承担起对申请实习人员材料的预先审查责任。6月10前向市律协秘书处申报申请实习人数,6月20日前完成全部材料的报送。
  逾期不再办理。

  附:《关于做好2010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关于做好2010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2010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现已开始,请你们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规则”)和《安徽省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皖律协〔2007〕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并与该所签订《实习协议》,经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向省直所提出申请的,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二、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个人简历从高中开始填写,要完整、连续);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材料原件:
  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职工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
  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辞职日期、下岗日期距申请实习日期超过2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实习规则和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需提交前款除第五项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和高等法学院校或
  三、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应尽快将加盖公章的《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及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省律协审核。(省律协拟定于7月举办一期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人员名单按照其材料提交省律协的先后顺序确定)
  四、准备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将该所以及实习指导老师符合“实习规则”、“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证明报送给各市律协(省直所向省律协报送),市律协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加盖市律协公章与实习人员材料一起报送省律协。
  五、根据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阶段的教材由全国律协负责编写,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套教材共四册,分别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定价26元;《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定价26元;《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定价68元;《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定价78元,全套教材定价合计198元,请各市律协和省直各所在提交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时,按照每位实习人员198元缴纳教材费。

  联 系 人:汪静、陈宁
  联系电话:0551-2642290、0551-2643093
  传    真:0551-2643139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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