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公告通知

淮南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6日淮南市律师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 字号   发布时间:2018-04-12 浏览:2363


  

  第一条  为加强淮南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会员有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分别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

  团体会员是指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指执业律师本人。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会费标准为:

  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7000元;县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4000元。

  个人会费为600元。

  第五条  新批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批准登记当年不足半年(含半年)的减半缴纳市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半年以上的全额缴纳市律师协会团体会费。

  第六条  首次申领执业证书的律师,申领执业证书当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年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  由外市转入淮南市执业的律师,转入当年执业不足半年(含半年)的,减半缴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费;转入当年执业半年以上的,全额缴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费。

  第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律师暂免缴市律师协会个人会费。

  第九条  会费按年底一次性收缴,于年检注册时统一收取。省律师协会会费同时收取,并由市律师协会及时转缴给安徽省律师协会。

  第十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律协工作会议等会务经费;

  (二)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业务经费;

  (三)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费用;

  (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经费;

  (五)开展律师业务培训、律师业务研讨、业务交流、联谊活动等业务经费;

  (六)进行律师工作宣传费用;

  (七)提取律师基金;

  (八)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  会费预算应优先安排下列支出:

  (一)每年从会费中提取50000元注入律师基金;

  (二)市律师协会组织、推荐参加有关律师业务研讨、业务交流等会议的会务、差旅等必要费用;

  (三)专职律师取得国民教育硕士学历或博士学历的,并承诺在我市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四)优秀理论调研文章评选同时设立特别奖,对特别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会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每届任期内的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市司法局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