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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律师实习人员相关工作的若干规定


淮司发﹝2015﹞36号

【 字号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2845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强化职前培训,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有效增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我市律师队伍提供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实习人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个人年度考核档次为称职以上;
  (三)最近3年内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记录;
  (四)愿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有责任心,并能够保证有一定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三、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满1年且律师事务所档案达到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省三级以上标准;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合格且无行政或行业惩处记录,或者虽有惩处记录但惩处已满六个月的(受停业整顿处罚应满一年);
  (四)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核准程序
  (一)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单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所里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市律师协会审核批准,经核准后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告,供实习人员选择。
  (二)审核参考标准
  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对已经接收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求如下:
  1. 指导律师上年度所指导实习人员未能通过考核的,暂停其指导律师资格一年,本年度只能继续指导原实习人员;连续两年所指导实习人员未能通过考核的,取消其指导律师资格,两年内不得指导实习人员。
  2.律师事务所上年度有2名及以上实习人员未通过考核或连续两年有实习人员未通过考核的,暂停一年接收新的实习人员。
  3.对无故不完成实习、不参加集中培训、不提交考核材料的实习人员,取消实习资格,收回实习律师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五、相关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所及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名单上报市律师协会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未经核准公告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淮南市司法局                           淮南市律师协会
                        2015年12月30日                          2015年12月30日

淮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关于做好律师实习人员相关工作的若干规定.pdf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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