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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2-03-23 浏览:2386
市律协凤台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律协〔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皖律协〔2012〕8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律协将于近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时间
3月至5月。
二、年度考核的对象
所有执业律师(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都应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但执业不足一年的;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上一年度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2012年新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考核)。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8.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9.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区)辖律师事务所须报经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省直律师事务所在完成本所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由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在肥省直单位和监狱劳教系统公职律师、省法援中心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考核,并参照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考核程序进行。
五、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5.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但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变更前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其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内的表现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
(二)市律协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1.市律师协会201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
2.《201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3.《201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4. 《201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公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5. 《201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公司)花名册》(样表见附件5);
6.《201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
7.《2012年新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9)
上述材料须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省直所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1. 本所201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
2.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向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
3.《201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4.《2011年度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5.《2011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9)
上述1.3.4.5项材料须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省直所对本所考核工作须与4月10日前完成,并按照省律协安排的时间集中办理(省直所年度考核集中办理时间表见附件8)。
六、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当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未建立协会网站的,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七日。
3.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4.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7)。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5.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互助基金缴纳仍按《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与会费同时交纳,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应将会费与互助基金项目分别写明。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执行,在市、县的执业律师,其会费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收缴,省直单位的律师直接到省律师协会办理相关费用缴纳手续。
上年度会费等费用未汇交清结的,必须先结清上年度相关费用,方可办理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6.申领和换领、补发《律师执业证》、执业律师流动、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由省司法厅办理,具体事项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7.经市律协审查确定暂缓考核的律师,市律协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省律协备案;2012年新领执业证的律师,市律协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信息报省律协备案(见附件9)。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的,将不予公告。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地、各单位和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和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省律协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处罚)。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把通知的内容和精神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和考核对象。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请各市律协于4月3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省律协。
省律协联系人:贾明桂
联系电话:0551-2643016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报: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抄送:各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编辑: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