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安徽日报】另辟蹊径 为农民工讨回欠薪

【 字号   作者:李晓群 来源:安徽日报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2334

历时两年,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韩某等9名农民工成功讨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2013年初至2015年初,包工头洪某从江苏某建筑公司淮南分公司一楼盘项目部承揽该项目水电安装工程,淮南分公司在明知洪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依然予以分包。后洪某招用韩某等9名农民工进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洪某未能向韩某等9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欠韩某等劳动报酬9.4万元。2016年3月,淮南大通区法院对洪某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责令洪某向韩某等9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洪某仍然未予支付。2016年4月,韩某等人陆续到淮南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申请事项是同一事件,决定作为一个群体性案件统一办理。在收集齐韩某等9人的身份信息后,指派律师周庆昉、王晓兵承办该案。两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韩某等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分析案情。

作为建设工程的建筑总包企业,应当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没有争议。但本案中,包工头洪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刑事判决已经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总承包企业是否依然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如何启动追究建筑总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程序?经过反复调查论证,两名律师决定另辟蹊径:既然洪某的债务已经被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明确,无需再起诉,现只需确认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经过韩某等9名农民工同意后,周庆昉、王晓兵律师作为代理人,将江苏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其淮南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淮南大通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对洪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撇开主债务人直接判决次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不多见,两名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阐明本案确定上述起诉方案的理由,法院决定立案。

大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中的江苏某建筑公司及淮南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本案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主张,判决两被告对各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江苏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又继续指派律师帮助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和9名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周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