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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早报】聘书能否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 字号   来源:淮河早报发布时间:2017-11-29 浏览:2307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咨询这样一个涉及劳动合同的问题:今年10月初,他被一家公司聘用,该公司为此还给他颁发了一份聘书。王先生想知道聘书与劳动合同有没有区别?聘书可否视为自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王先生所咨询的问题,走访了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忠。王永忠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邀请,则是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据此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即签约。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九项条款。而聘书的内容不可能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以签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缺乏维权依据。况且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聘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原载于2017年11月29日《淮河早报》第三版)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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