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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大 中 小 】作者:程晋秀来源:淮南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1-02 浏览:208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升法治淮南建设水平,近日,淮南市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研究出台了《淮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为我市构建精简、优化、高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供保障。
一是理顺工作机制。《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是清理的责任主体。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清理报告,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建立完善了统分结合、紧密配合,同向发力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二是确立“三项制度”。《办法》将清理工作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建立了“即时清理”“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明确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上位依据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查后,由实施部门提交市政府审定;市司法局每2年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清理。三项制度分别细化了清理启动、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方法步骤等,规定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织起一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防护网”,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为确保清理工作落地见效,《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程序。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清理意见或者清理报告的,市司法局可以提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对不认真履行清理工作职责,影响清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办法》对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