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协资讯

我市律师参加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法学家论坛

【 字号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1670

 

  2016年8月23日至24日,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召开,主题是“民法典编篡:理论、制度与实践”。全国300余位法学界、法律界人士与会。我市里奇律师事务所钟仁玖律师以获奖论文作者身份,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法学家论坛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最高学术论坛。作为中央确定的民法典编篡工作的主要参与单位之一,中国法学会运用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和所属的57个研究会,向法学、法律界和政法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征集关于编篡我国民法典相关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征文活动为成功举办本届论坛奠定了坚实基础。
  论坛共收到1572篇应征文章。论坛组委会通过通讯电子匿名评审,遴选出330篇进行集中书面匿名评审,并对拟获奖论文进行了学术不端检测和公示。经终评,有9篇论文获得一等奖,有28篇论文获得二等奖。钟仁玖律师的“民法典编篡中双螺旋社会化再生产的揭示与保护”一文,获得应征论文二等奖。该篇文章是我省在本届论坛上唯一一篇获得二等奖的论文,钟仁玖律师也是全国律师中应邀参加本次会议的唯一一位论文作者。
  论坛于8月24日上午9时准时开幕。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会议,并做“凝聚共识 贡献智慧 为编篡一部伟大的民法典而努力”的主旨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编篡民法典的重大决策,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大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的法治建设实践,也是法学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多年期盼。他指出,要根据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理念,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精神、中国气魄、中国情怀的伟大民法典。
  开幕式之后进入应征获奖论文颁奖阶段。征文一、二等奖论文作者及论文优秀组织奖获得者代表登台领奖。我国著名刑法学家、88岁高龄的高铭暄教授,为钟仁玖律师颁发了中国法学家论坛荣誉证书。

  随后进入论坛发言阶段。第一单元发言的是民法典编篡参加单位代表,分别来自最高院、最高检、中国社科院和中国法学会(国务院法制办未安排人员发言)。其中,最高院杜万华专委从新时代的国民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素质进行考量,建议将人格权、知识产权纳入民法体系。最高检姜建初副检察长直言,要考虑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问题。在接下来的单元发言中,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家,分别就民法典编篡的基础问题、与相关法的关系、传承与借鉴、立法体例与立法技术、总则的重要问题、分则的重要制度等内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现在编篡民法典要体现二十一世纪精神,民法就是人法,要体现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民法典不应当过多地包括公法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认为,现在编篡民法典比十九、二十世纪时期更具挑战性,当今的信息文明社会生态,要比工业文明社会生态复杂得多。广东省法学会梁伟发会长经调研后认为,民法通则中的“两户”问题,应当分别对待,他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称谓,引导他们走公司化发展道路;而对于农村承包户,不能一刀切,而应当分别按照农业承包户和农村经营户来对待。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认为,编篡民法典要有宪法意识,要从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推动我国宪法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要考虑普通民事主体在与国家机关订立民事契约中的合法信赖利益的保护。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认为,英国通过罗斯柴尔德家族的金融运作,美国通过证券市场的操作,都取得了巨大成功,也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要考虑商法汇编、商法总则和商法典的立法工作,限制金融企业的垄断,用新的社会发展伦理战胜商业带来的文化溃败。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认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是一对孪生兄弟,民法典的编篡,不能脱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成果与经验,要把民法典的编篡当做当下最伟大、最复杂的立法工程来对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张生教授结合民国时期史尚宽编篡民法的经验,谈到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统一、创新、守成”。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就自然人概念的实像与虚像关系,谈及了自己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就借鉴域外经验,谈到信用、知识和实物,是民事主体的三大财产,应当予以着重保护。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认为,对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宜继续采用民法通则的“其他组织”称谓,以免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律教育、司法裁判的修订、适用之累。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副院长沈秀军法官经调研后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保护,面临着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团组织空壳化的难题。
  钟仁玖律师能够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最高学术会议,与他对社会问题的见解是分不开的。例如,他运用社会主体、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三个层面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得出国家应当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进入民法典,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与最高检姜建初的观点,以及行政法学者马怀德的观点完全一致。他认为在物、身份、劳动资质、知识产权、社会信用等五大对象上,预设社会关系主导权并推动社会结构的生成与稳定的观点,与王卫国教授借鉴域外经验的论点相符。他从世界范围内争夺产品定价权、文化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角度,提出了在制定民法典时废除“两户”概念的观点,与广东省法学会组织的专题调研的结论基本一致。他通过法治四维手段在维护社会结构成长性与稳定性上的契合关系的研究,认为制定民法典,必须与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及国际私法统筹考虑,与民诉法专家的发言意见不谋而合。
  会后,钟仁玖律师对于参加本次论坛进行了回顾。他说,他对法学和社会现象的理解,得益于已故里奇所创始人尹里奇先生十年间的无私指教。从会议交流的情况来看,不少学者对于已经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很不满意,原因就在于,草案缺乏应有的理论支撑,这是我们最需要的又是最缺乏的。他介绍说,在全部的会议发言人中,没有人提及社会结构的概念,更没有人论及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与成长性问题。而实际社会结构中存在的“委任-代表”关系,草案没有任何条款予以描述,仍旧停留在“委托-代理”的关系范畴。由此,各类社会组织必有的“法定代表人”,既没有进行重新定义,也没有在权、责、利的匹配上得到应有重视,这是立法技术上对社会主体进行符号化处理不足的表现,也是治理社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他认为,人们拟对动态的社会生活进行优化时,将始终面临着稳定性与创新性的矛盾。民法典对于社会生活的组织与再组织,需直面消费资料的再生产与人的社会化再生产两者之间,在具体的社会结构中的无限纠缠,需要得到哲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乃至科幻作家们思想的不断滋养。他希望和律师同仁们共同努力,在服务党和国家确立的社会发展重大任务上,作出律师群体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周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